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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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税收逐步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更多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并行制度开始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渐完善,如果继续实施内、外资企业两种税制并行的制度就难以实现各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体
姜东卫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其影响研究》一文中指出:旧法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即对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要分别纳税,而不能统一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构成法人企业为纳税人,即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新法取消了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白桦在他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一文中指出:旧法的税率为33%,新法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新法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税率为15%。应税收入方面,郭秀静在《我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辨析》中提到,新法较旧法条例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在准予扣除支出方面,旧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且为合理的支出。
原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侧重地区优惠,进一步拉大了地区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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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杨哲在《浅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一文中指出,旧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有不同征收水平。在税收优惠及政策上存在一定疏漏和不公平的现象。新法针对旧法中的不足,借鉴国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重点突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鼓励国家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引进外资,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韩敏安在《新旧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中指出,我国所得税制度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的税制锦兴路改革和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矛盾日益突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章维在其《新旧企业所得税比较及其对企业影响》一文中指出,新法的实施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即有利于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为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同时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假外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
三、小结
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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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的前瞻性;四是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以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税收优惠为原则,进一步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
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且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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