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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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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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网络、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分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和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分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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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篡改、销毁BOSS、EAS等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分公司广电网络设施,危害广电网络安全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分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分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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