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权,而在我国,上市的决定权在证监会手中,保荐人拥有的说到底只是“推荐权”,即推荐发行人申请上市的权利,这与境外的保荐人制度相去甚远,但是保荐人所承担的责任却是比照境外保荐人制度而设计的。①
在责任方面,国内国外的保荐人都需要对发行上市企业承担尽职推荐和担保的责任,对因保荐行为失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而在权利方面,在国外,保荐人拥有企业上市发行的决定权,保荐人是发行上市的最后关卡。在国内,保荐人只拥有推荐权,可以依法推荐符合上市发行的企业,证监会根据保荐人的推荐最终决定是否同意保荐人上市。国内外保荐人拥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责任却相同。不得不让人怀疑现有保荐人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把保荐人当成证监会失职的替死鬼。
既然证监会手握发行上市的决定权,权责相统一原则,证监会就应该承担“实决定权所有者”所应有的责任。不能将证监会的行政责任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转移给保荐人。 3创业板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职责划分不清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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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榕:《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吉林财经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五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可见,法律的实质内涵是,保荐人要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负实质审查责任。
我们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称为其他中介机构。我国的保荐人制度,在保荐人责任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方面,实行的是牵头责任制,保荐人起着所有中介机构的牵头人作用,也承担着牵头人的连带责任。与之对应的是美国的“区分责任”,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以其所签名的文件范围认定责任,中介机构与他人共同签署一份文件时,若因合理相信其他专家的意见而为之,则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①香港将保荐人的职责一分为三,引入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来分担保荐人职责,也是意识到保荐人一人难合理担当发行上市的全部职责。
俗话说,术业有专攻。会计、审计、法律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况且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是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②这些中介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既然比保荐人能力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些机构故意或失职导致的责任不应归于保荐人。保荐人只是证券市场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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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靖:《浅析我国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证监会的保荐信用监管为例》,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
引用网址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86305.html。
介机构之一,在证券市场承担的是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责任,而不是要由保荐人取代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保荐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依赖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的提高。
(三)创业板保荐人后续督导无力
保荐人后续督导的职责,即保荐人持续督导的职责,指保荐人帮助发行人上市完成以后,一定时期内仍然对监督发行人良好运行负有责任。企业上市以前,保荐人负责辅导高级管理人员、收集分析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各种资料和最终推荐企业上市等。企业发行上市以后,保荐人的责任由推荐发行上市转变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等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引导。可见,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是主角,掌握是否推荐的实权。企业发行上市之后,企业是主角,是证券交易场所的积极活动者,是获得融资的对象,是证券虚拟平台上的参与者和获利者。这种角色地位的转变从应然和实然的程度上都影响着保荐人后续督导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近些年来,保荐人后续督导的监督管理力度显得越来越软弱,这与发行上市企业大大降低企业完成发行上市以后对保荐人的依靠大大降低有着必不可分的联系。后续督导无力表现有:保荐代表人责任心不强,后续督导仅存在于法律法规的表面,不深入不主动,2008年德棉股份、冠福家用、高新张铜等一些重大违规行为,都是交易所主动监管发现,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是由地方证监局在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留痕不足或者不够规
范,例如现场调查、培训工作、信息披露材料的审阅、募集资金管理等,缺乏反映保荐工作内容和成效的具体数据。①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和金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因为未能勤勉尽职、没有履行好持续督导职责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制作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中国一证监会约见谈话。②部分企业出现上市后,业绩在持续督导期内就暴跌、爆出企业内部重要未披露信息或者企业内部发生违法违规操作,例如2009 年 10 月 23 日创业板开板以来,刚刚在中小板上市的新股“宁波 GQY”上市第二个交易日即跌破发行价,与宁波 GQY 同时上市的数码视讯、梦洁家纺、北京利尔等,也都相继破发。2010 年 1月 28 日中国西电甚至在开盘 7 分钟后,即告破发,创下创业板历史上最快破发记录。③而保荐人居然丝毫未提前察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保荐人是在懈怠或放任自己的后续督导职责。
这些产生于企业上市之后后续督导期间的问题,显露出后续督导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我们需要督促保荐人更加主动负责地履行后续督导职责。
第一,互相之间的依赖程度降低是后续督导无力的原因之一。企业完成发行上市以后,对保荐人的依靠程度降低。企业上市以前,从最开始的辅导高级管理人员到收集分析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各种资料,再到最终推荐企业上市等所有的大大小小程序都离不开保荐人的参与,在这期间,保荐人的作用巨大且必不可少。企业发行上市以后,保荐人的责任转变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等进行持续性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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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网址http://news.hexun.com/2009-04-16/116712760_1.html 陶善春:《保荐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
徐慧:《保荐人法律责任探析》,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