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 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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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
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
(一)工程桩试桩; (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 (三)底板钢筋; (四)防水施工; (五)预应力张拉; (六)钢结构重要节点;
(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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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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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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