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艳)

2026/4/23 13:33:47

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为了适应社会、保护特殊主体的利益,在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前提下,必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还是应该允许的,但是这种突破只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和例外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能适用。近来,在建筑业市场领域,当事人为追求更大利益或逃避风险,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非常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取得一定利益(如管理费)后,往往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会积极的主张权利,这直接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味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一旦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跑了或者找不到人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救济由此落空。

因此只有在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相对性弱化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下才可以起诉非合同相对人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冯小光.《不能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N].《建筑时报》,2009-2-9. [2]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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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树英.《工程合同实务回答》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57.

[7] 韩向前.《建设工程款拖欠与工程质量纠纷问题探析—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点》[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

[8] 曹珊.《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维护》[N].《建设工程不动产律师实务》,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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