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方案

2026/4/28 3:45:22

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并由心理辅导员做好记录及时汇报至学校心理咨询室。

(二)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三)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班级心理辅导员应及时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校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师生员工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给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五条 对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

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各班心理委员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班辅导员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这些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陪伴学生。

第十七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学校心理咨询室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班级应 成立以辅导员为负责人,以及班主任、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班级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班级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

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班级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该班级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该生所在班级应立即派人协助学校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救治期间,该生所在班级亦应安排教师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九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的心理辅导成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学校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班级辅导员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小组负责保护现场,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心理危机事故救助具体方案。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条 因心理危机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外,还需由教务处将复学通知送到学校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校和该生所在班级应对其学习生

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心理联络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报告该生的近期心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班级提供的情况,由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以恰当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鉴定),并将了解(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班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该生所在班级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委员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校行政、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心理联络员进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该生所在班级亦应将其详细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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