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约定的要求高于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或者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 施检部门审核企业提供文件真实性,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接受检验;并记入诚信系统。
第十九条 施检部门参照《某某口岸出口经营企业及商品分类管理细则》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并确定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施检部门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的商品实施全数检验。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施检部门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商品实施逐批检验。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施检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商品实施抽批检验。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施检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商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施检部门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注明“市场采购”。
第二十一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重新整理,重新整理的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重新整理或者重新整理后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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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云南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境科应当对备案单位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内容包括:
(一)有关备案申请、审查、批准及延续复审相关资料; (二)对备案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记录; (三)年度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 (四)有关企业信用记录、相关产品投诉记录;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施检部门对备案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及时调整分类管理类别和检验监管方式: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通报、召回、退货的;
(五)拒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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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入库台账、购销台帐不能有效溯源的; (七)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诚信行为的。
(八)连续多次违反上述内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质。 第二十五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或者召回的,施检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检部门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管理制度,对供货单位、发货单位实施商品验收和质量追溯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场采购样品、礼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援外物资,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涉及检疫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某某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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