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证券市场主体不守信用,证券市场出现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降低该主体的信用等级;二是要求该主体对失信负责,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信用评级和信用定级制度我们在上文已作了充分的讨论。证券市场上的主体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是民事责任,这里我们着重讨论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赔偿。
法律不能保证每个投资者都能获利,但是法律必须保证每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相同的真实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实必然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同时,如何运用民事诉讼机制来保障合法权利乃是当务之急。应当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贯彻于法律运行之中,通过建立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以有力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赔偿、侵权赔偿等。侵权赔偿与违约赔偿虽均为违反民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两者很多区别。若将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定性为契约责任,即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契约相对人。那么,投资者将只能要求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赔偿,而会将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排除在外。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显然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全面保护。事实上,上市公司之真实信息披露是证券法律规定其应尽的强行性的忠实陈述义务,投资者藉此相应拥有获知真实信息的权利。若上市公司披露不实,则明显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而且,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投资损失,与之侵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为全面。有鉴于此,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以前将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界定为契约责任,而今修改了侵权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1998年修订版)》第11章规定,对注册报告书内容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有:任何签名于报告书的人;在文件上表明承担责任的发行人之董事、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务的人;所有经其同意列名于文件的现任或将任董事、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务的人;编制或签订注册申报文件的某部分或与文件关联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会计师、工程师或评估师,或其他因职业关系于文件中作有证明力的陈述并经同意列名为文件任何部分的人;及该有价证券的承销商。我国《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虽在第63条、第161条中确定了民事责任人及连带赔偿责任人之范围,但仍需将侵权赔偿责任明确定性为信息披露之民事责任,这有助于具体个案中民事责任人的确定。
(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度的若干建议 1、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产权制度
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基础上自动地形成合理的信用规则或信用秩序,并自动地产生真正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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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是解决信用问题的根本,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基础上自动地形成合理的信用规则或信用秩序,并自动地产生真正的市场机制。
(1)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用的能力问题
一旦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就自然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基础),有能力承担交易风险,能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有能力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基础),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用的动力问题
由于“信誉或信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一旦我国的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则我国的市场主体就自然有巨大的内在动力为实现“信用”这种无形资产的不断增值,从而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保证自己的长远发展而自觉地讲信誉、守信用。
(3)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守信用的压力问题
由于财产是同收益和风险、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拥有财产既意味着收益,同时又意味着风险或责任,在市场经济中,财产也是用来分摊合约责任或财产损失的。
(4)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的长期守信行为
一旦我国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且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在法律上明确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则我国的市场主体就自然会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产生充分的信心,这样,我国的市场主体就会有内在的激励和约束为不断吸引客户,以不断扩大市场规模,从而不断地积累财产而长期地维护自己的信誉,并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用度。
(5)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誉、守信用的外在约束问题
完善我国的产权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法人产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第三,修改完善法律,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保障。
2、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体系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并不足为怪,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也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建立起完善的公司信息监管体系。但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唯有加快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大监管力度,才是减少以至杜绝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根本途径。为此,本人建议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界定信息公开范围与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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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立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管理机制。 c.建立和建全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制度。 (2)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的措施
关于证券信用评级的方法,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我们认为在以下一些原则问题上应该先取得共识: a.真实性
信用评级的各项指标应该真实地反映发债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b.客观性
评级机构在评定信用等级时应站在第三者立场上独立地、客观地发表意见,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c.公正性
评级机构应持公正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d.科学性
评级方法和标准要坚持科学性,保证评级结果公平合理。 e.政策性
信用评级方法要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 f.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评级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指标进行定量计算;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经验判断,进行定性分析,两者结合起来,使分析方法更加全面。 g.现状分析和未来预测相结合
既要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的现状,又要预测企业未来的远景,两者结合起来,使证券信用等级具有比较可靠的预测性。 h.国内外兼容性
证券信用评级今后要走向国外市场,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惯例;但我们又要为国内市场服务,还要结合国内实际。 i.可操作性
评级方法要便于操作和电脑运算。 j.动态性
证券信用等级评定以后,评级机构必须跟踪监测,掌握证券的动态。
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失信成本 (1)明文规定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 (2)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对原告的资格认定问题 (3)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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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确认证券信息披露不实侵权责任的损害金额 (5)诉讼程序问题
(6)行政程序前置 4、提高监管水平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语道出了信用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信用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然而,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怎样保证制度得到公众的认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呢?这就要依赖于政府的信用度有多高。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然能够更有效的实施政府方针和政策,所制定的制度也就更易于被公众所认可和遵循,反之,弱势政府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制定的制度只不过是些空空的白纸黑字而已。而且,政府信用强弱和政府制度的实施成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信用度高的政府的制度更易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而一个弱势政府因为所制定的制度不易为大众所接受而较难取得较好的效果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造成恶性循环,严重的还会导致政府倒台。
我国证券监管机关要做到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由于存在市场缺陷,仅仅依靠自由的证券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然而,监管是要付出代价的,一是不合理的监管行为(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或监管权滥用)会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二是监管本身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两方面的成本就构成监管机制的运行成本。通过监管所产生的运行效率和秩序相对于自由放任的证券市场的增量就是监管收益。当收益大于运行成本时,这种监管机制是有效率的、合理的,否则便是无效率的、不合理的。就必须对监管机制进行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当遵循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地设计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的结构,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一支精通证券市场专业技术知识、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及职业道德的高级监管队伍,是降低证券市场运行成本的必要条件。
四、展望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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