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把立法权授予议会,行政权赋予君主,而司法权则应由人民选举的法官来独立行使。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立法权有两个基本权利,即创制权和反对权。“所谓创制权就是自己制定法律和修改别人制定的法律的权力。而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力。”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由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制定法律,并决定具体事务。代表按地区由选民选出。代表机关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并监督法律的执行。代表机关亦即议会,它由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孟德斯鸠认为,两院共同拥有立法权,同时他强调贵族院在立法中的作用。他说:“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耀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合在一起,并且和其他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护这样的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正比例。”于是他特别强调贵族院在调节国家权力,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趋于宽和中的作用,而平民在他眼里,只限于选举代表,而不适于讨论事情。他并且主张限制选举权的行使,社会地位过于卑微的人就不应该享有选举权。孟德斯鸠在强调贵族院的作用的同时,主张贵族院的职位应该世袭。同时为了防止世袭权力过分追求私利,他主张在决定征收银钱问题的法案时,只授予贵族院以反对权而没有创制权。
关于行政权,孟德斯鸠认为它是执行国家的意志,应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此比由几个人管理好;反之,属于立法权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好些。”行政机关根据他所了解的情况决定议会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然而,立法权不应对等的钳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行政者本身设计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行政权通过他的反对权参与立法,但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它对立法机关决定国家税收时,只限于表示同意。军权则由行政机关直接掌握。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由人民选举的法官行使。法官和被告处于同等的地位。法院不一定是固定的,它们可以视实际情况的需要而定。但是判例应当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也有例外的情况使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例如为了保证显贵的人不受人们的侵害,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审,而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贵族院还掌握处理上诉案件的权力,以防司法权过于严峻。而为了保护平民,如果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众议院可以代表人民向贵族院提出控告。
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孟德斯鸠指出,三种权力不仅要分立,而且还要使三种权力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立法机关不但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律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具体讲,各机关的相互制约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平民院构成,这两
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可见立法机关内部现有互相牵制的关系;第二,行政机关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不能自行集会或闭会,行政机关决定集会和闭会的时间。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另外,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法情况有监督权。
(三)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即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又可分为同政治相关联的自由和同公民相关联的自由。所谓同政治相关联的自由,即是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以作各种行为的权力,或者说是一个人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感,他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这种安全感要依靠法律来保障。对同公民相关联的自由的含义,孟德斯鸠未作详细的解释,但他指出这种自由同奴隶制度相抵触。在孟德斯鸠看来,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页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也就是说:“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法律规定让做的事情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不应该去做,大家要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有政治自由,人的安全才有保障。
三、个人评述
孟德斯鸠所著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集政治与法律于一体的巨著,讨论了法律与政体原则和一国自然人文情况的关系,给出了研究法律和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同时正式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三权分立理论和法律角度的自由理论,全书论证充分,深入浅出,不仅绘制了当时世界各国政治法律的大致图景,更指导了法律思想的进步。虽然由于时代的限制,有些观点在今天已不适用,但我更多的发现却是很多分析在今天看来依然十分恰当,这才是作者最让我敬佩之处。
距孟德斯鸠完成著作已经200多年,世界各国政治局面已经完全不同,三权分立的思想随时代发展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自由、平等的思想也成为了世界主流思想,这其中孟德斯鸠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理论是对影响法律的各个方面的深入剖析,虽带有较浓的时代特征和地域性,某些结论在今天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已不正确,比如法律与气候、土壤关系
部分,但是其中关于法律与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人口数量的关系的观点今天看来仍然正确;关于法律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之间关系的部分,对于区分各法律系统适用范围的理论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我尤其赞赏的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制定法律的途径,他所说的研究法律应分析制定的目的和制定时的具体情况,比较法律应以整体来比较,研究法律内部各条文乃至各系统之间联系,都给了我较大的启发,可以作为我今后学习法学的一部分指导思想。而他所说的制定法律的十条(我列出的)注意事项,我认为用于指导今天的立法工作仍然十分恰当。
总而言之,孟德斯鸠的观点虽有时代和环境的局限性,以及思想变革的不彻底性,但其理论中的精华部分(三权分立、法律上的自由、法与内外的联系)仍然熠熠生辉,屹立在法律的殿堂,他对法律思想启蒙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