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毛家山煤矿与上访代表签订了临时解决协议(附件8),因上访代表并不具备结算资格(无振豪伟业公司委托书),致使工程款、材料款、部分工资核实工作难以进行;2014年6月20日,振豪伟业公司雇请人员再次来矿,采取封堵井口,阻止皮带运转,勒令工人升井等非理性手段(附件9),致使建设工程停工;2014年6月24日,项目部部分人员及材料供应商在永寿县政府上访,永寿县政府及时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25日,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原则性协议,26日,振豪伟业公司雇请50余人搭建帐篷两座,入住矿区(附件10),向毛家山煤矿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7月3日,振豪伟业公司雇请人员在永寿县政府上访,在县信访局、煤炭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初步达成由毛家山煤矿先行兑付振豪伟业公司工人工资款39万元(毛家山煤矿前期已经兑付振豪伟业公司拖欠矿区群众工资、材料款10万余元),其他款项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是,由于振豪伟业公司内部对振豪伟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持有异议,加之何学书对该方案不予表态,致使7月4日毛家山煤矿提交到信访局的39万元无法兑付,部分上访人员在县政府办公楼内高声辱骂政府及相关协调人员,上跳下串,严重干扰了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六、毛家山煤矿对解决纠纷的原则性态度
1、关于振豪伟业公司提出低价合同问题:振豪伟业公司做为具备矿山工程总承包贰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应该具有完全的风险预警和工程核算能力,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所有合同签订时,何学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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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的基础上,振豪伟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学书应该充分考虑到了公司利益。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权已经消灭。
2、关于振豪伟业公司提出口头承诺问题,虽然《合同法》第十条有口头合同形式的规定,但在第十六章第二百七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管口头承诺是否存在,双方都没有承担的义务。
3、关于振豪伟业公司提出材料款问题,所有材料欠款,是振豪伟业公司所欠,毛家山煤矿对所有材料的数量、使用地点(振豪伟业公司在其他单位还有项目)不妄加评论,所有材料单未按合同约定经甲方、监理方验收签字;经初步计算,振豪伟业公司提供的部分材料清单,其数量叠加,几乎可以充填完其在毛家山煤矿所有井巷工程的空间。
4、关于振豪伟业公司提出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工资拖欠,是振豪伟业公司所欠,根据其提供的工资表,其个人工资额度,是一般农民工达不到的,一个一般管理人员的月工资高达1万5至2万元,远远高出了行业的标准,其真实性值得商榷。
5、关于振豪伟业公司提出的亏损问题,振豪伟业公司做为具备矿山工程总承包贰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应该具有完全的风险预警和工程核算能力,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亏损与盈利都是企业行为,不应该将自己的亏损强加在别人的身上,难道振豪伟业公司的所谓“亏损”要毛家山煤矿来承担吗?毛家山煤矿对振豪伟业公司的亏损与盈利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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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结算对象问题,毛家山煤矿与独立法人单位振豪伟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毛家山煤矿只与振豪伟业公司进行结算,振豪伟业公司所欠任何个人工资、材料款、抵押金、集资款、入股款,是振豪伟业公司的企业行为,毛家山煤矿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毛家山煤矿的建议,我们处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强烈要求振豪伟业公司按照合同第九条纠纷解决办法的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的纠纷,不再组织有关人员在矿区和政府缠访,干扰矿区和政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毛家山煤矿承诺,尊重司法裁决。
七、关于振豪伟业公司举报材料的几点说明
2014年7月6日振豪伟业公司送达了《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同永寿县人民政府官商勾结、盗采国家资源、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欺压农民工事实举报材料》(附件11),所谓“举报材料”,毛家山煤矿认为:完全是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毛家山煤矿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罔顾事实,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子虚乌有的所谓口头承诺意欲撕毁,在何学书签字认可结算后,违反诚信原则,有敲诈勒索之嫌疑;
2、所谓4000万元投资,毛家山煤矿不知其投向何方?以其完成的工程量,使用的所有设备折价,与所谓4000万元投资相去甚远,。振豪伟业公司有恶意欺瞒合伙人,非法集资的嫌疑;
3、毛家山煤矿已按何学书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支付了80%以上的工程款,振豪伟业公司不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而是煽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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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部分人员,在矿区和政府缠访,投递所谓的举报材料;那么,毛家山煤矿支付的工程款那里去了?振豪伟业公司是不是有恶意侵占他人利益的嫌疑。
4、毛家山煤矿依据2010年1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10】214号函进行第二次资源整合,矿井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按照省政府批复,兴发煤矿于2012底关闭,2013年6月永寿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闭公告(附件12)。何来2011年12月因重大安全事故关闭之说?
5、按照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批复的《毛家山煤矿开采设计》(附件13,陕煤局复【3013】66号)、《毛家山煤矿安全设施设计》(附件14,陕煤安局发【3013】298号),毛家山煤矿利用原兴发煤矿斜井作为整合矿井的专用回风井,为了保证矿井的通风安全,毛家山煤矿于2012年掘通了与原兴发煤矿斜井联通的临时回风巷道,掘进过程中使用了皮带运输、临时煤仓、溜煤咀等设施,这些正常的施工工艺被说成了盗采国家资源,甚至夸大为60万吨之巨,以毛家山煤矿目前形成的所有井巷工程所产工程煤折算,也有着天壤的差距,何来60万吨之说?
6、毛家山煤矿煤质差,发热量低,售价低廉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煤炭形式严重滑坡的2013年,工程煤的销售始终在100元上下,而举报材料1.56亿元的销售额,6000万元的偷漏税款之说从何而来?这不是罔顾事实吗?
7、把永寿县人民政府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的做法说成“官商勾结,包庇违法”,更是无稽之谈,振豪伟业公司所欠任何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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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抵押金、集资款、入股款,都是振豪伟业公司企业行为,本应该在振豪伟业公司注册地解决,而振豪伟业公司煽动人员,本未倒置,要挟非注册地地方政府,这是一种纯粹的无赖行为。工程结算是毛家山煤矿与振豪伟业公司之间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
八、结束语
综上所述,振豪伟业公司以自身亏损为借口,意欲撕毁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煽动人员,要挟非注册地地方政府,四处投递所谓的举报材料,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地方政府和毛家山煤矿,造成恶劣影响,毛家山煤矿保留追究振豪伟业公司责任的权利。
毛家山煤矿再次申明:强烈要求振豪伟业公司按照合同第九条纠纷解决办法的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的纠纷,不再组织有关人员在矿区和政府缠访,干扰矿区和政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奉劝振豪伟业公司的所有债权人,认清债务人和债务对象,不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和挑唆,不再盲从。毛家山煤矿承诺,尊重司法裁决。
永寿县平遥毛家山煤矿 秦升美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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