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6/1/16 16:56:20

5、听取监督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的评价意见。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表》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议打分。填写考核评议审查意见。

7、向被考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情况。

8、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整理考核资料,将初评结果和有关材料报总站备案。

第五条 考核标准

本办法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总计120分;得110分以上(含110分)为优良,得110-80分(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奖罚规定

对考核为优良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总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站,限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待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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