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漂泊流浪”的生涯而急于靠岸, 从而减少其制度寻觅的风险与成本。与此同时,《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觉不自觉地以此为标准, 对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造, 以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股份合作制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转化。由此可知, 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受股份合作制的内因影响, 但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是股份合作制长期处于无“规范”状态,而《公司法》却早已颁布实施。
七、对股份合作制的几点看法
1.股份合作制的分化不能表明它不是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
衡量一种企业形态是否规范, 不能用现行的企业制度规范作为标准, 那种认为凡不符合或无法纳入诸如公司、合作社等现行典型的企业形态中去的企业, 就一律认为不规范或者只是规范典型企业形态的前期过渡阶段的看法有失偏颇。产生这种片面认识的根源在于缺乏对规范范畴的正确认识。科学的规范观应该是:规范应当是来源于实践且被实践肯定的相对稳定的形式。规范也只有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是规范的, 违背客观情况、没有可行的规范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规范也是有具体内容的。西方国家的股份制在初期显然很不规范, 但却比当时的规范化的个体、合伙制企业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经典的西方股份制虽然规范, 但不能解决劳资矛盾的激化问题, 也在不断改变其形式。现代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股份制”等虽不尽规范, 但却显示了符合历史潮流的发展潜力。总之, 规范的企业制度服从于规范的企业实践, 而规范的企业实践标准则是其具有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需求的生命力。股份合作制在毫无现成法规规范下, 已成活了十几年, 遍布我国各地, 数目达到400 多万家, 足以可见股份合作制是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 现实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又不断产生和出现, 如2001 年珠海市香洲区在所辖53 个行政村推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这充分说明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又有其存在和发展的适宜空间,完全可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
2.股份合作制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的适用范围。
股份合作制只是众多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 它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比如:企业要有良好的人和因素、企业有一定的净资产并且职工买得起、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职工对此充满信心、民主的领导班子等, 不满足这些条件股份合作制就难以存活。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相比, 股份合作制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优劣之分, 因为对一个企业来讲, 只能说某种企业组织形式适合不适合, 而不能说谁好谁坏, 就像股份制不能替代合伙制一样,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因此不存在谁好谁坏、谁替代谁的问题。因此, 我们动辄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小企业改制的最佳形式、首选模式, 把千姿百态、条件各异的中小企业统统套用这种模式是不可行的(有的地方达70 %多, 甚至100 %) , 实践中,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对经营模式作又一次选择(出现
分化) 向我们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总之, 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告诉我们, 股份合作制不是中小企业的惟一选择模式, 也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
3.没有适从的法规,已成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羁绊。股份合作制现在面临的处境是, 理论界研究“股份合作制热”已由原来的沸点几乎降到了冰点,实践中, 如此数量众多的股份合作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供参考, 这就必然出现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外部压力和内部矛盾难以协调之时, 转向已有成文法规范的其它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已向我们表明, 没有适从的法规, 已成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羁绊。不仅如此, 能否有规范的法规作指引,甚至决定着股份合作制未来的生死存亡,这决非危言耸听。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将向何处发展, 很大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