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选型配置、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电梯事故及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城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相关商业经营单位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 / 4
第七条 住建部门依法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应当对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活动和在建建筑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电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第八条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范管理、使用电梯,将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工作中;房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电梯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省、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和程序予以备案。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企业获得前置许可后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对从事电梯经营的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经“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负责群众关于电梯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和督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涉及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项。
第十二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征求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加强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3 / 4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环节存在电梯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开展和参与电梯安全知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