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职责

2026/4/24 0:33:14

待。对变价处理的物资的议价必须院领导集体定价。

五、对报废物资残值的变价处理金额,按规定上交医院财务科。

六、凡属报废的一切设备和物资都应及时履行帐务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及时报计财科调帐。

物资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管人员在总务科领导下进行工作,进行物资合理管理,按规定发放。

二、各科室所需物品,先填写物资申请表,经院领导审批、审价后,再采购、入库、发放(特殊物品实行定向采购供应)。

三、采购者必须与库管员紧密配合,未经物资需用科室填写申请单、领导审批同意购买的物品,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结帐手续。

四、各科室所需物品,由科室填写领物计划单,经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交总务科审核后,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否则拒发。

五、有关水管、木器、电器等的维修材料,由维修工计划材料后负责统一领取。安装维修好后,由科室负责人验收数量在领物单上签字认可。

六、固定资产按规定领用,领用科室和库房同时立帐,报废或交回总务科时下账,废品必须交回总务科统一处理。否则,按丢失处理,照价赔偿。

七、各科室所领一切物品,严禁化公为私,分到个人,一经发现,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外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外包业务管理,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规范和完善医院外包业务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医院所有外包业务及业务承包方的选择和管理,作为医院业务外包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三条 业务外包是指:医院以合同或协议形式,与外部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契约,将医院负责的业务(保洁、保安、食堂、洗涤、消毒、装修等后勤服务)外包给专业、高效的服务提供商(简称承包方)的经营形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医院在开展有关业务但缺乏相应资质、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可提出业务外包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对外发包。

第五条 业务外包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与医疗核心能力关联度低、可控度高、外部市场化程度高的业务。 二、此项业务是利用医院没有的设备、生产系统、专业人员及专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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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项业务外包可以降低成本。

四、此项业务外包能够比自己运作更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等。

第六条 对承包方的使用和管理,应本着有序竞争、择优选用,合约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清晰、职责明确,考核有据、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外包工作的项目和范围,外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以保证医院安全和质量的相关标准、规程、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现场作业安全负责。督促指导外包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严格监督外包业务承包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运行方案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第四章 业务外包流程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由医院相关部门开展业务外包调研,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和要求。 二、业务主管部门向医院领导汇报业务外包计划,并通过办公会审议外包方案。 三、医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方。 四、医院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承包方进场,提供工作条件,负责承包方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季度对承包方进行评估。

六、对承包方建立考核制度,全面管理业务外包工作中承包方的行为,有效监管承包方的履约情况。

第五章 业务外包承包方选择

第十条 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参与竞标的候选承包方应在指定期限之内提交《投标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解决方案、实施计划、资源配置、报价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评估承包方的综合能力,评估因素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承包方资格认证和信誉。

二、承包方类似项目的经验和服务能力。 三、承包方的性价比。

第十二条 医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开标、评标,报医院办公会定标。 第六章 外包业务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涉及外包业务流程的员工,确保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业务外包项目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必要协作条件,并指定专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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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要求,规范工作内容,履行合同约定,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合理安排,确保外包业务工作能保质保量的完成。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提供特殊工种相关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包方应重视成本的控制。未经同意,不得再次分包;合理安排劳务人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劳务人员,不得浪费、转移或挪用医院提供的材料,造成医院的成本上升。

第十八条 合同中约定保密要求的,承包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或合同到期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包业务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如承包方最终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及时告知承包方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与承包方就最终产品(服务)达成一致后,由承包方提交费用支付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付款凭证,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审批,支付承包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外包合同未完整履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包方索赔。

一、指定专人对承包方认可的赔偿事项进行跟踪、报告,及时收回相关款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长期未决赔款。

三、若终止对承包方的索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终止索赔理由,报医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形成业务可持续能力评估意见,上报分管医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业务可持续能力评估意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提出替换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承包方建议,避免外包业务造成医院的损失。

第七章 外包业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对于医院所有的固定资产,如因业务需要交由承包方使用的,要求承包方按照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

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权归医院的资产,只能用于外包业务活动。未经医院相关领导同意,擅自将固定资产挪作他用的承包方,相关部门应对其采取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维修材料和消耗品等流动资产,承包方必须遵循医院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如防火、防盗、防未经授权接触和未经批准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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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业务主管部门有义务责成承包方赔偿。 三、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商业信息等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有义务监督承包方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 外包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包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对承包方来院生产(服务)进行日常考核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承包方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合同内容,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是否按照作业标准进行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考核人员如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是未按照合同作业等情况应当立即汇报科室负责人,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将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并要求承包方停止作业或者终止外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如未按照要求作业,并对医院设施或是财产造成损坏,应要求照价赔偿,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费用支付申请时,应同时要求承包方出示医院外包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考核结果,对出现的违规应予罚款的,需到财务科完成罚款缴付后,方可按医院付款程序提请审批。

第三十条 如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服务),外包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未及时发现情况,出现问题要由承包方负主要责任,医院根据情况,酌情对相应科室及相关人员要按照医院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遇到不可抵抗力,或是医院内部问题未能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可由外包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汇报分管领导后,相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制定和解释。

应急物资和设备管理制度

一、应急物资是指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

二、医院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医务、病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三大类。

三、应急物资和设备由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采购,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后统一入库保管。应急物品管理要建立专帐,由专人管理。

四、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

五、应急物资应妥善保管,以保护物资的质量。储备物资应防止受到雨、雪、雾的侵蚀和日光曝晒。

六、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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