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论文材料

2026/1/19 18:15:02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并不是只有环境法所独有,也不应该只有环境法所独有。调整对象只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但是绝非唯一。因而,环境法研究不应该试图过分强调自己的学科目的,而任意的争夺别的法律部门已经确立的相关的制度规定。而环境法研究中,特别是环境权的研究中,就有力图构建属于环境法的完美权利体系。这成为环境法学遭到民法等部门法学批判的一个重要原因[15]。环境法的某些研究过分强调自身的学科利益,由此可能造成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研究的冲突。例如,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中,有学者就主张环境法应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还强调这是对传统法学的超越与变革[16]。

因此,环境法律对环境概念作出界定,并不是鼓励我们的学者可以随意的对其他部门法领域进行“侵入”,也绝不是一味提倡对所谓的任意对传统法学的变革与超越。我们应当尊重已有的法学成果,因为它们已经在对环境保护发挥着作用,但是环境法学并非没有作为,还有更为广泛的环境问题需要我们做出时代的回应,承担起“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17]。也只有回到法学的框架里,回到人与人的关系上,才能找回法律所欲追求的那个关于“正义”的理念。法律主要是现实的反映,除非我们不承认物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表述;但现代社会又是纷繁复杂的,需要法律作出适当的预留,以弥补立法的不足。环境法也应当遵循这样的法律发展轨迹,应当首先就关注的环境问题作出解决,至于未来怎样,以及我们的后代怎样,虽然我们无法预测,但是只要我们通过理性的法律,树立“环境正义”,一步步解决我们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实现所谓的“种际环境公平”与“代际环境公平”。也只有在宣传“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同时,基于传统,立足现实,进行适当的变更,法律的现实性、确定性与适当的灵活性才会完整的统一。 三、环境法上环境概念内涵的必要解释

本文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分析,主要围绕人而展开,但似乎并没有足够清晰地回应一部分人的担忧:环境法精心构筑的环境概念过分宣扬作为地球主人的人类所具有的环境利益,忽视了其它生物体应享有的环境利益。这一质疑是有力且必要的。但是,我们不必担心上述环境概念可能导致的对其它生物体不利的环境后果。法律可以把眼光放得更为广泛和长远,提倡对其它生物体环境利益的保护,也可以通过立法来消除质疑。我们稍微冷静思考一下,便会断然拒绝这一想法。地球上生物体的种类和特性是如此众多而复杂,针对生物体本身的直接立法,无疑是增加而非减少了环境保护难度,这注定是难以贯彻的。并非因为这样的想法在理论上行不通(相反,在理论上,由于突出的公共修辞,足以引发这种想法的受欢迎度),实质是由于我们难以在法律制度层面将法律的环境内涵直接拓展到其它生物体上。那么,是不是主张以人为中心的环境概念内涵必然走向了与保护其它生物体环境利益这一要求的对立面?答案是否定的。

人类对环境偏好的异质性决定了人类对环境利益多元化的需求。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有趣的对比:人文遗迹、自然风景区对很多贫穷的人而言,并没有太多的实际环境利益,因为去亲身体会真实的现场环境,对他们来说是那么遥不可及;而那些有消费能力的人们必然会提倡保留并维护好这些遗迹、风景区,以满足他们对于环境利益的消费。因而,对于其它生物体的环境保护,并非因为环境概念的人的主体性而遭到拒绝。人类内部关于环境利益的博弈最终将影响到对其它生物体的环境保护是否有必要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有此看来,

问题的关切最终并没有因为环境概念所反射的人类利益而阻却甚至消弱对其它生物体的环境保护。相反,如果我们过于浪漫的追求通过法律层面拓展其它生物体的环境利益,引发的可能后果之一,便是招来那些本来就对其它生物体环境利益漠不关心的人们的抵制。通过人类利益内部的博弈,则将可能的过分突出其它生物体环境利益的争执淡化了。 四、环境概念的生态文明向度

邓正来教授在评价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时,指出中国法学现在仍然停留在“中国——现代化”的思想范式中,并没有走向“中国——全球化”的分析架构之中,才导致了西方知识与中国实践在法学研究中的时代错位,造成中国法学主体性缺失[18]。姑且不论其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评价是否客观,但是邓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全球话语时代的图景,也只有在其中我们才可以找回中国的法学。基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深入地探讨环境概念所蕴含的时代信息和价值理念。

前面的论述对法律上环境概念进行了捍卫,但这种辩护略显不足。我们需要指出,在全球化时代到来的全球环境治理时代,所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生态主义)的观念如何可以融入在我们一以贯之的环境概念之中。这是不容回避的话题。欧美掀起的生态主义运动(诸如资源保护运动、人类福利生态学、自然保护和动物运动等等)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经过现代化进程分裂后的重新统一,其基本路径则是赋予自然存在及其生态系统一独立于人类需要及其视野的内在价值[19]。这代表了一种生态主义向度的环境观念的转变。而中国,在全球生态主义浪潮的影响之下,也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理念。伴随与此,在中国环境法学界,也开展了丰富且富有成效的生态法律问题研究。但是,需要澄清——生态主义者所宣称的普世观念也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环境问题是否已经或即将成为人类现代社会共同性、无可选择的生存难题?人们能否做出超越其自身环境条件的生态主义回应”[20]?答案并非那么简单明了。不过,一个显然存在的事实提供给我们可能的分析视野,即全球化过程中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使生态主义具备了多元内涵的解释可能。因而,欧美生态主义所鼓吹的普世价值必定在地区现实问题中遭遇质疑。例如,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地区之间的争执便是一个有趣的例子。

在我们行将验证普世价值之前,需要认真对待中国的环境问题,以此提炼出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普遍性问题,据此与国际前沿思潮进行“对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答案。盲目的照搬,只是加剧地方知识与实践系统与国外理念经验的冲突,而非弥合。中国式生态文明理念并非单纯的孤立或激进的生态主义论,而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之上,同时又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协调共进。通过对生态主义地区性的描述,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更为有趣但十分重要的话题。我们认为,生态文明的提出,并非意味着对传统环境概念的替代,只不过在传统定义中明确了一个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迫切且影响深远的观察角度。生态文明的出现将使我们对于环境概念内涵的认知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与前面环境概念所表达的以人为中心的“健康与发展”的目的并不冲突。事实上,本文主张环境概念很好的消除了两者之间的张力。

作为有效的意义拓展,生态文明可以深化本文环境概念的内涵意蕴。本文环境概念的分析,始终围绕人而进行,具有实用主义的自由主义倾向,但并没有进一步揭示以人为中心这一探讨层面的环境概念所应具有的保护程度。就保护程度的发问诸如所谓的环境在何种

意义上构成对人类健康和发展的影响是相当重要的。为了便于回答,我们先假设一个有趣的例子:在老虎的保护区周围生活着一群土著人,他们用落后而带有污染的生活方式在保护区周边生活着。并且环境专家的调查表明,他们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的健康而言并没有太多的影响,但是对老虎的生存构成了威胁,并且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当地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看来,本文的环境概念在这一细微的对比中,存在着缺陷。生态文明可以很好的弥补这种不足。在生态文明语境下,通过人们内部的辩论、博弈,最终会意识到超越自己偏好的环境概念的局限,进而在个体的环境概念与整体的生态之中寻求一个大致的平衡。上文例子可能出现的一个最好结果,就是改变生活方式,但是不影响他们的生存,同时也维持了生态平衡。看来,生态文明的提出确实是一个进步。当然,没有生态文明这一概念,并非无法促使问题解决,但生态文明指出了更为合理的路径,约束着人类对环境认知不足而作出的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生态文明影响原子化的个体利益引导下的狭隘的环境认知,给了人们一个更为整体、长远的环境观念,以达到对人与人之间、区域之间、国家之间的生态利益的有效维护。

[1] 秦国荣:《经济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南京师大学报》,2004年9月。 [2] 徐祥民、胡中华《环境法学30年——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11月。 [3]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5] 参见许倬云著:《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环境保护法》修改应以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为指导

【摘要】 环境法的发展有其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动力。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环境法的内在动力,其实质是“环境公益主义”,即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人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为条件。《环境保护法》修改应贯穿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

【英文摘要】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depends upon its exterior the factors and the internal powe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dea is the inner dynamics of the environment law development, its essence is “the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in other words the environment has provided the basic premise for the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Human development must take the environment as a foundation ,take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of the person and the environment as the condi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should penetrate the basic idea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关键词】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环境公益主义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ic ideal;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深刻揭示了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本质关系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不够,在修改中要将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且原则性的规定,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一、环境法基本理念问题的提出

一个部门法的崛起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独立的部门法,从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就其外在原因是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其内在推动力就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对这一理念的探究应首先从环境法的特殊性着眼。

(一)环境法的特殊性

通常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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