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56 锦屏质管委[2009]9号 - --关于印发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

2026/1/24 4:48:02

锦屏质管委“2009”9号

关于印发《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为贯彻锦屏水电工程?千年大计、质量第一?和?科技为先、质量为本、管理为轴、预防为主、精细为基?的质量方针。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精品工程’,一次‘达标投产’,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质量目标,根据《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锦屏质管委“2009”8号),结合锦屏水电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与《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起,本细则先后经过了2009年10月30日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工作会及2009年11月25日《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定稿讨论会讨论。2009年10月30日会议参加人员见《关于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工作会纪要》(锦屏质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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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号),2009年11月25日会议参会人员包括:锦屏建设管理局刘学鹏、郭盛勇、周洪波、雷永,长江委锦屏工程监理部杨剑锋、俞运煌,西北公司锦屏监理中心祁建中,二滩国际锦屏二级工程监理部张美华、庹建华,中南公司锦屏二级工程监理部覃胜志、江明忠,二滩建设锦屏二级监理部杨泽贵、代启元,贵阳院锦屏二级水电站监理部任秉凯、袁诗林,二滩建设锦屏一级机电安装项目监理部李东民、梁双庆,二滩国际锦屏二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部杨柏年、王承。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

主题词:质量管理 锦屏水电工程 处罚 细则 通知 抄报: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抄送:局领导

发:各部门

打印:周 梅 校对:周洪波 2009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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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锦屏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锦屏水电工程“千年大计、质量第一”和“科技为先、质量为本、管理为轴、预防为主、精细为基”的质量方针。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精品工程’,一次‘达标投产’,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质量目标,根据《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锦屏质管委〔2009〕8号),结合锦屏水电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与《锦屏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配套使用,不解除或减免参建各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承担的工作。

2 实施细则及执行原则

2.1 本细则主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管理局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程的质量管理和作业行为、现场质量缺陷和问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规定见附录一。

2.2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精细化管理和作业,促进各类问题及时闭环,逐步减少各类质量缺陷和问题,杜绝质量事故。

2.3 对于被处罚单位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行为较轻,影响较小,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态度积极,且能及时整改到位,可在执行处罚时酌情考虑减小经济处罚额度。

2.4 对于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不健全,或相同问题重复发生、提出要求后不积极整改和落实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3 执行方式

3.1 各监理机构根据本细则执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管理局根据本细则执行对各监理机构的处罚;当监理机构面对问题不积极作为时,管理局可根据情况对监理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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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或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处罚。管理局同时对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时,只对监理机构发出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或文函,监理机构收到管理局的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后或文函后应积极指示施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对工程进行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否则管理局将加重对监理机构的处罚。

3.2 处罚采取发送“质量处罚整改通知单”(详见附录二)或专门文函的方式通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要求报送书面文件说明整改情况及后续措施。

3.3 由监理机构执行的处罚,质量处罚通知单由监理机构总监及其授权人签字生效;由管理局执行的处罚,由管理局质量管理部门主任(或副主任)或项目管理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及项目经理)签字生效。

3.4 监理机构应严格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对于监理机构主动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和改进的,应予以鼓励;当施工单位存在某种违规行为或现场质量缺陷时,监理机构不督促积极整改,也不进行处罚的,管理局将对监理机构进行处罚。对监理机构的处罚采取扣除半年考核分1~5分或罚款的方式或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机构的罚款为对施工单位罚款规定的10%。

3.5 针对工程质量缺陷或问题的经济处罚,不替代应该采取的返工或补工措施;针对相关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存在违规行为时的处罚,也可采取对相关人员降级使用或清退出场等处罚措施或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等措施。

3.6 质量处罚通知单由各执行单位(部门)每月统一汇总,由监理机构和管理局项目管理部门从下月(季)度支付中扣款。

4 附则

4.1 本细则只列举了部分质量管理和作业违规行为、现场质量缺陷和问题,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执行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4.2 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罚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

4.3 本细则锦屏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4.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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