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
2004-3-31 东政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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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建设,实现横店影视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办发[2003]10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和浙政函[2004]4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实验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五年,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实验区影视产业新增税收留市部分中安排,前两年按100%安排,后三年按60%安排。)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
3、对实验区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实验区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7、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8、在实验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属民间投资的一律采用登记制和备案制,不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9、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0、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11、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12、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
13、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14、对实验区在今后列入省“四个一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建设条件的给与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15、实验区的影视行业政策,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实验区享受市委[2002]1号和市委[2003]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