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EMBA课程 《公司治理》 第6讲:公司高管激励与约束
经理人的能力和付出努力的程度等方面的信息,使经理人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从而自觉约束经理人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
经理人市场的实质是经理的竞争选聘机制,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竞争选聘的目的是将经理的职位交给有能力、具有良好的工作积极性的经理人。通过经理人市场的竞争选聘机制,不仅能够真实显示经理人的能力和品质,还给选错经理人的公司及时改正的机会。同时,如果企业付给经理人的报酬与经理人的能力不相符(如该经理人能力被低估),该经理人的业绩就会被其他公司注意到,从而使该经理有机会得到与其能力相符的薪酬。在经理人市场存在的情况下,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利润或股票价格等信息所揭示的企业价值。由于经理人所经营的公司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他们自身在经理人市场所获得的评价,因而他们会追求对所有者的高回报。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是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使两权分离条件下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变得相容。所以,经理人市场的必要性归根结底不在于保护经理人的利益,而在于对其进行外部监督。
一个健全的经理人市场具有“记忆”功能,能够记录经理人的任职历史、业绩与污点,此时,经理人市场的“声誉机制”便可以发挥作用,并有效地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经理人市场上的经理人信用及经营档案制度(信用制度)能为约束经理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职业经理人网络化信誉管理系统,一方面通过经理人人才数据库,实行联网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经理人评估制度,科学地制定评估体系,由权威专业人士和组织机构定期给经理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作为资料存入经理人数据库。建立经理人考核档案制度,完善、公正、全面地记录经理人年度工作业绩和任期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经理人今后进入职业经理人市场及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经理人的聘任以数据库记录的信誉作为依据,安排职务和确定报酬。通过对经理人的经营历史的了解,可以从相当程度上掌握其经营能力、经营风格、职业道德等信息,通过对经理人经营历史的记录,也可以为确定经理人的经营能级、薪酬额度以及公司聘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这些信息是经理人市场机制约束经理人投机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6.5.2 公司法对经理入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对经理人行为的约束属于外部约束。对于违反公司法的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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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层可以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对贪污腐败、将股东利益据为己有的经营者处以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以警示其他经营者。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经理人的约束是外部约束的主要力量。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经理人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对经理人的约束属于法律体系的约束机理。法律体系的约束机理主要通过三大类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对经理人产生约束作用:第一类是关于现代公司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内容规范,主要解决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及其运作的范围界定、行为规范和权利保障,如我国的公司法。第二类是关于公司企业行为的约束规范,主要是将有关公司治理的所有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并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控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从法律、法规上制定各种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的规定,保证公司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完全的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审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等。第三类是直接关于经理人行为约束的规范,主要涉及各类经营者及其监督和制约主体在权、责、利关系上的安排与确定,具体包括责任关系的质与量的界定及合约解除或违约追究的程序、手段和处置方式的明确规定。
6.5.3 公司章程对经理人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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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可以说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但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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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企业的大法,它对企业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及行为做出规范性的规定,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及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作为经理人进人企业,都必须遵守章程的规定,受到章程的约束,按照章程行事。因此,公司章程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约束力量。
6.5.4 其他市场对经理人的约束
除了上述约束机制外,经理人还受到来自产品市场、证券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等的约束。在竞争激烈的产品市场中,公司若要获得良好的业绩就要求经理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更大的智慧,从而使经营者不得不努力工作,如果企业一旦被市场淘汰,经理人不仅职位、收入丢失,而且其人力资本也有可能贬值。在证券市场上,经营业绩差的公司股票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售,公司股价就会下跌,董事会可能因为经理人的表现不佳而将其解雇。而在资本市场上,如果因经理人的工作失败而导致公司被兼并、收购,则经理人的职位很可能不保,对经理人的职业生涯造成一大威胁,这种威胁的存在可以逼迫经理人努力认真地工作。 【本章思考题】
1.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有哪些特殊性? 2. 如何在保证管理层激励的同时完善约束机制? 3.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式?
4. 经理人的报酬通常包含哪几个部分?每个组成部分对经理人的激励起到怎样的作用?
5. 经理人约束机制包括哪几种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案例阅读】
金融行业高薪与激励机制
金融行业高新引起关注
2008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年报披露看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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