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2.根据以下材料,写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
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吕某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吕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某无罪。
被告人吕某在讯问和法庭中均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公诉人认为: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数据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5、26日,吕某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某上网主动要求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置的密码修改了时,吕某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某“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某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root123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置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
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某和网管员知道的root123密码。
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某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某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
上述事实,有吕某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3.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主张部分的提纲。
张红利,男,17岁,××市××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3年1月,张红利与社会青年王为民相识。王为民,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来到郊区,玩了3个多小时后,收拾东西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在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张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已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从后面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张红利慌张的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2003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2000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上述案情材料,以张红利辩护律师的身份,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主张部分的提纲。
4.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D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崔某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2589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2589元,并催要所“欠”7000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
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000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某省某市邮电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付这笔款项,我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崔某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0101),由某省某市邮电局下属某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该市邮电局分局发现崔某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元,而其话费存折帐户内的余额仅有2589元,即通知崔某交付。崔某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通话时间为: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000元。崔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
应崔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
崔某与他的妻子11月7日至11月10日出差在外,家中没有任何人。所在的居委会提供了证明。
之后,该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某追收所欠电话费,崔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该市邮电局以崔某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 1996年9月23日,该市邮电局与崔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某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7000元,该市邮电局放弃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某反悔,该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并要求崔某支付所欠的电话费7000元。 上述事实,有市电话业务申请表,某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崔某及其妻子的单位出具了11月7日至11月10日二人出差的证明,并有出差车票等若干。
崔某欲通过起诉,要回被邮电局所扣的2589元之中的2000元(其中589元是他自己所打的正常话费)及利息,开通电话,早日结束纠纷。
5.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06年7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7月29日向同一人民法院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200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反诉人于2006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3 0%。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4日交货375平方米,其中仅有64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2006年4月27日再次向反诉人交货276平方米。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340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000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 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人:××市华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是程××,男,系公司经理。 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145平方米;给付违约金2918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证据材料有:(1)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2)提(接)货的收单;(3)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和通话记录。 被反诉人:××市瑞普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段××,男,系公司经理。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为原告拟写代理 词中代理意见提纲。
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