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系专门适用于运载此类集装箱的;(c)舱面运输系依照运输合同或符合行业习惯、惯例和做法或参照该行业的其他惯例或做法。结合第一款的三种情况,第二款明确了在三种情况下装载舱面货的责任划分问题。依法律规定或习惯作法,承运人对于因在舱面载运货物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系专门运载集装箱的船舶时,舱面上的集装箱和舱内的集装箱享受同等待遇,承运人根据本公约的条款对这类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
货物是载于舱面还是舱面之上。
笔者认为草案对舱面装载集装箱的规定比较合理,只要是专门设计适用于装载集装箱的舱面就可装载集装箱,这样就包括了全集装箱船与半集装箱船。我国《海商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而航运惯例有时难以证明,对此问题就难免发生争议,因此建议
借鉴草案的规定修改《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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