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照 管 理 制 度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一、消毒范围
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茶具、杯具、拖鞋、面巾、脸盆、脚盆、浴盆、浴池、床上用品、抽水马桶及座垫、理发工具、美容工具、修脚工具等均需由专(兼)职消毒员按照操作程序,选择适当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做到一客一用(换)一消毒。 二、消毒程序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程序为:物理方法一洗刷二消毒三保洁;化学方法一洗刷、二消毒、三净水冲洗、四保洁。空气、游泳池水消毒按规定执行。 三、消毒方法
1、红外线消毒:将洗净后的用品用具放入红外线消毒柜中,温度保持120℃,消毒15分钟以上。
2、紫外线(臭氧)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放入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30分钟—1小时。
3、75%酒精擦试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直接用75%酒精棉球对物体表面擦试消毒。
4、湿热法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部后,利用各种热原使水温加热至100℃,将消毒物品全部浸末水中,持续煮沸15—
30分钟以上;或将洗净物品放入蒸汽柜内加热到120℃,15分钟以上。
5、“84”药物消毒法: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84”按1:200比例放入专用消毒池(桶)内,清洗干净的消毒物品浸末在消毒液中,并加盖,浸泡时间不少于15—30分钟。 6、外送消毒法:外送物品必须与洗消单位签定洗消合同,并保留好送洗清单。 四、消毒工作记录
消毒工作由专兼职消毒员进行,作好消毒方法、作用时间以及消毒物品种类、数量等内容的记录,备查。 说明:
金属器械:电剪、剪刀、修脚工具刀、剪等。 塑料制品:梳子、拖鞋、塑料盆等。 棉 制 品:床上用品、毛巾、浴巾、面巾等 杯 饮 具:环璃杯、瓷杯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倒卖。 4、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腹泻、皮肤感染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症状,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卫生知识培训
1、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突发应急培训。 4、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 三、个人卫生制度
1、做好预防呼吸道等传染病的宣教工作,让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预防和控制呼吸道等传染病的知识,提高预防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发生及处理的意识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