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 图文

2026/1/27 15:54:20

7、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

《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泛绿法规收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8、处理恰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应掌握以下三个标准。①要符合党纪、政纪方面的实体性条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是党的法律方面比较系统的规定,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休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②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定、法规裁量违纪案件。③有些违纪行为的处理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对于这些违纪行为,仍应按照《党章》及其他重要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中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规定,参照过去已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

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根据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侵害对象等,在综合考虑的时候,要注意不可片面地强调单独某一方面的因素,而应该把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五)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

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

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1、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纪检监察的程序

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体与程序都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缺一不可。应当克服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绝不能重视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并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办案程序、检查措施的使用、案件调查中暂存和扣押物品等涉案款物情况的审核。

2、要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程序监督,是克服监督人员监督的随意性、主观性,避免受到利害因素、感情因素的干扰,保证对违纪人员处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秩序地、健康地进行,防止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程序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序监督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3、要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程序合法,必须做到程序是法定的、稳定的和确定的,程序必须是及时的,每个程序的提起、展开和终结要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

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关于移送审理的案件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立案的依据包

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做出的批示,包括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④关于移送证据材料的问题。《案件检查条例》及《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移送全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对调查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调查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41条等有关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应移送下列材料:(1)分管领导移送审理的批示(即:案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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