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
1. 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付款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 为该业务的代收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
答:(1)美方将付款条件由“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改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是为了处长付款时间,争取资金时间利益;
(2)美方指定the Bank of New York为代收行,是为了便于从代收行外取得融资,如采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进行融资。
2. 一张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包,有3包在国内运输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所需数量为9997包。试分析提单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答:提单与信用证不相符。(1分)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上未说明是否可以短装时,可以有5%的上下浮动。(2分)但当信用证商品以包装为计量单位时,数量不允许有任何浮动。(1分)本题中,信用证以包为单位,所以只要不是10000包就是与信用证不相符。(1分)
3.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海运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1分)倒签提单即装运日期晚于提单日期的海运提单,本质上属于伪造单据。(2分)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单据的伪造没有审核责任,因此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进口商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出口商赔偿损失。(2分)
4. 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之前装船。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议付单据。试问银行拒绝收单是否有道理。 答:银行拒绝议付是有道理的。(1分)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3分)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认为单证不符,所以拒绝议付。(1分)
5. 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是一家规模很小的进出口公司,最近受到埃及一笔很大的出口订单,按即期CIF价成交,该公司与上海一家自营进出口的厂家蒙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厂生产部分产品,该厂以低于金环公司对外出口报价的价格供货。金环公司是深圳某行的客户,现假设你是该银行国际结算处的处长。该客户不想上海厂家和埃及客户之间泄密。银行应该如何来安排这笔国际结算业务呢?
答:方法一:开可转让信用证,由埃及的客商开立一张可装让信用证,收到这个信用证以后,把其中的一部分权力转让给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如金额是1000万美元,把其
中的300万美元转让给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海运提单上写由出口商的指定人成为提货人,上面不写明提货人的名称,商业发票上只写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作为发货方。
方法二:埃及客商开一张深圳金环进出口规定为收益人的一张信用证,深圳金环进出口公司又以这张信用证为基础,要求当地开证行再开立一张以上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另外一张信用证,这叫背对信用证,这样蒙莱实业有限公司不知道吧货物发到埃及去了,埃及也不知道有一部分货是蒙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防止了泄密。
6.上海某公司接到一份新加坡XX银行开来信用证,货运南非德班,金额96300美元,信用证列有二项特殊条款:
一、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
二、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 试用国结算的知识分析这两个条款对托运人的影响 答:(1)条款1上海——德班航程有一个月,不可能发生单据迟于班轮到达,所以进口商无此实际需要(要求把单据先寄给进口商)
(2)条款2要求将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使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也不应该接受
也就是托运人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托运人可以要求停运,但现在托运人写成进口商了,本来托运人是出口商,将来一旦进口商拒付的话,船运公司把货物退给托运人了,而现在的托运人反过来写成进口商了,所以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
(3)该信用证中二条款是加强在出口商头上的紧箍咒,极易造成被动甚至受骗上当的局面风险极大。应该认真对待,除非是信誉十分可靠的客户外都应要求删除,以防患于未然。一般情况下,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就应该是出口商,海运提单一般要寄给银行,通过银行来付款赎单,提单不要直接寄给进口商,寄给进口商以后,银行就控制不了它,出口商也控制不了海运提单,因为进口商拿到海运提单就控制了货物。 要求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而且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这是明显的有欺诈嫌疑。
7. 天津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日前与美国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金额为22580美元。双方商订付款条件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美方提出修改该付款条件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且指定美方的the Bank of New York 为该业务的代收行。试分析美方修改上述条件的动机。
答:(1)美方将付款条件由“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改为“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是为了处长付款时间,争取资金时间利益;
(2)美方指定the Bank of New York为代收行,是为了便于从代收行外取得融资,如采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进行融资。
8. 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提出索偿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索偿要求是否都符合保函条款,在付款前征求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个星期后G银行才与P取得联系。P通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不符合保函条款,结果G银行拒绝向B偿付。试分析G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G银行的做法不正确。(1分)银行保函是担保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旦开立就与申请人无关。(2分)G银行应该独立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的条件,决定是否付款。(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