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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振动结束后,立即在(25±2)℃下以Is 电流对电池放电60 s,测记蓄电池端电压。 5.11 水损耗试验(符合GB/T 5008.1-2005中5.11的规定) 5.11.1 排气式蓄电池(少失水)
5.11.1.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干燥并称量质量到精度±0.05%。 5.11.1.2 然后将蓄电池按5.9.1.1的要求,放置在温度为(40±2)℃的水浴中。 5.11.1.3 蓄电池用恒压(14.40±0.05)V充电500 h。
5.11.1.4 蓄电池充电结束后,立即按5.11.1.1要求进行质量称量。 5.11.2 阀控式蓄电池
5.11.2.1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按5.9.1.1的要求,放置在温度为(40±2)℃的水浴中。 5.11.2.2 蓄电池用恒压(14.40±0.05)V 充电500 h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干燥并称量质量(W1)到精度±0.05%。
5.11.2.3 蓄电池按5.9.1.1的要求,放置在温度为(40±2)℃的水浴中,用恒压(14.40±0.05)V充电1000 h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干燥并称量质量(W2)到精度±0.05%。 5.12 气密性试验
对未注入电解液的每一单体蓄电池充入或抽出空气,使其内部气压与大气压力差等于20 kPa,压力计的读数在3 s~5 s内不应变动。 5.13 耐温变性试验
5.13.1 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10)℃的环境中,按5.12 进行气密性试验。
5.13.2 将符合5.12要求的蓄电池在(65±1)℃的环境中放置24 h,移出后在(25±10)℃的环境中放置12 h,然后在(-30±1)℃的环境中放置24 h,再在(25±10)℃的环境中放置12 h。 5.13.3 按5.12进行气密性试验。 5.14 封口剂试验 5.14.1 耐寒试验
将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在室温情况下放入低温箱或低温室内,并在(-30±1)℃温度中保持6 h,当温度回升到(-20±1)℃时,在低温室或从低温箱取出后1 min内,用目力观察,封口剂应无裂纹及不应与槽、盖分离。 5.14.2 耐热试验
将做过耐寒试验的蓄电池,旋下液孔塞,在室温下放置6 h后,放入恒温箱内,并将蓄电池倾斜成 o
45,在(65±1)℃温度中保持6 h,然后从恒温箱中取出蓄电池,用目力观察,封口剂是否溢流。 5.15 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制造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在温度为(20±10)℃、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环境中,存放24个月,然后按5.4和5.5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蓄电池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
6.1.1 蓄电池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见表1,蓄电池的型式检验应连续进行。 6.1.2 蓄电池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及试验周期见表2。 6.2 抽样规则(符合GB/T 5008.1-2005中6.2的规定)
6.2.1 同一系列产品中,型式检验抽样规则,应以制造厂上一年度实际产量的统计(以蓄电池只数)为依据,抽取产量最大的规格为代表产品。
6.2.2 当某月确实未生产作为代表产品的规格时,则每月一次的试验项目,可抽取该月产量最大的产品进行。
6.2.3 每半年一次及每年一次的试验项目必须以代表产品进行测试,不得用其他规格的产品代替。 6.3 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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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试验项目、样品数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试验项目 储备容量或20 h率容量(5.4.1)(5.4.2) 低温启动能力(5.5) 储备容量或20 h率容量(5.4.1)(5.4.2) 低温启动能力(5.5) 储备容量或20 h率容量(5.4.1)(5.4.2) 低温启动能力(5.5) 充电接受能力(5.6) 荷电保持能力(5.7) 电解液保持能力(5.8) 循环耐久能力(5.9) 耐振动性(5.10) 水损耗(5.11) 耐温变性试验(5.13)或封口剂(5.14) 蓄电池编号 #1 ×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注: 储备容量或20 h率容量及低温起动能力试验项目如提前达到规定要求,下面的相同试验项目可不再进行。 表2 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试验项目 最大外形尺寸 端柱 指示器状态 开路电压 极性 气密性 储备容量或20 h率容量 低温起动能力 充电接受能力 荷电保持能力 电解液保持能力 水损耗 循环耐久能力 耐振动性 耐温变性试验 封口剂 贮存期 周 期 检 验 出 厂 检 验 检验分类 试验数量 5只/每天/每个型号 5只/每天/每个型号 100% 100% 100% 100% 1 1 1 1 1 1 1 1 1 1 1 试验周期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季一次 每年一次 6.3.1 凡不依测试数据评定的试验项目,当检验不合格时该项目应判定为不合格。 6.3.2 凡依测试数据评定的试验项目,均以该项目的测试数据作为评定的依据。
6.3.3 型式试验中的试验项目,当第一次抽试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进行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一只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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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或规格; c) 制造日期或其代码; d) 产品商标;
e) 警告或注意事项; f) 极性符号。
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 b) 出厂日期; c) 制造厂名;
d)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e) 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7.2 包装(符合GB/T 5008.1-2005中7.2的规定) 7.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及防振的要求。 7.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a)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时);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符合GB/T 5008.1-2005中7.3的规定)
7.3.1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7.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符合GB/T 5008.1-2005中7.4的规定)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 ℃~40 ℃的干燥、清洁和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7.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 m。
7.4.3 避免与任何液体和有害物质接触,产品内不得掉入任何金属杂质。 7.4.4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8 质量保证
三包及召回见技术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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