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否按分摊比例法确认成本

2026/1/27 8:38:57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本表第3-4-5列。 2.第8列=本表第6?7列。 3.第10列=本表第8×9列。 4.第14列=本表第12?13列。

5.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当计算出的值≥0时,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3.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四、表间关系

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

8.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3-6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填0。

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10.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第3行≥第6行, 本行填0;当第3行<第6行,第3-6行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行=本表第8+9-10行。 四、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四、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0时: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第15行第7列为<0时: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注:??”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四、表间关系

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第17行第5列<0时,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

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8.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9.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0.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1.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12.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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