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汇编(2014年2月)

2026/1/16 13:37:22

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已包含装修部门价款的,应将装修费用的发票金额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的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9.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求企业建设公交车站、公共绿地、河道治理等相市政工程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这些工程不属房地产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对于这类设施所发生的建设成本是否给予在清算中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答:给予扣除。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筹集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发生的发行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发生的债券利息支出和股息支出,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筹集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吗。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期间发生的债券利息支出,按利息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扣除。发生的股息支出,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11.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贷款,所发生的利息从何时开始计入房地开发费用,从何时结束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结束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四)加计扣除

1.我单位06年购置了工业用房,一直闲置未用,现企业破产需要转让房产,是否可以以购房发票原值视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因此该企业出售自己购置的工业用房不能适用加计20%的政策。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扣除?利息费用如何扣除?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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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也不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进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加计扣除;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放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按开发土地所需成本的20%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3.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额,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加除金额如何确定?

答: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视同转让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以下办法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20%加计扣除。

※4.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发改委文件,将其尚在前期开发阶段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应当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处理,还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答: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变更文件,并且桩基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尚在开发阶段的房地产项目按转让在建工程处理。

5、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在加计扣除方面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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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转让的土地上在建工程不符合上述条件并且转让时未办理上述手续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转让房地产项目,应当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20%加计扣除。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符合加计扣除的规定的,按开发土地成本的20%计算加计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的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开发,建成商品房后转让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在建工程的,应当划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建筑物的价款,分别计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划分的,可全额计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品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6.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土地后,已对土地进行了开发,但尚未正式建房,现要将土地转让,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土地后,进行了开发,尚未正式建房,如果转让这一状态的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7.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白蚁防治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因此,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白蚁防治费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不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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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的建筑队施工建设,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企业在楼盘转让时候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建筑业营业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税金是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建筑业营业税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应扣除。

2.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作为转让相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答:可以。

七、增值额计算问题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不含国有企业)进行房地产划拔、置换的,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划拔、置换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接收房地产一方以原房地产拥有单位的帐面价值记帐,未形成评估增值及相关收益的,转出房地产方可按划拨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八、预征问题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车库,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其配套车库的预征率如何确定?

答:按非住宅类商品房预征土地增值税。 九、核定征收问题

※1.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保留几位小数?

答: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测算的核定征收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数(或者按百分数计数时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2.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房地产项目已核定征收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未售完部门继续销售的,核定征收率如休确定?

答:按房地产项目清算时税务机关发出的核定征收通知书中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3.40年产权的酒店式公寓,是按商业用房还是按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按销售(预售)许可证确定的商品房类型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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