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扣除项目?
答: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
4.以非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以何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答:除根据营业税政策转让土地使用不征税外,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应当取得发票,并以发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凭据,其中2006年7月1日前发票由转让方开具,此后票由土地交易市场开具。
5.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房地产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地补路(工程)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土地实际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
6.以地补路(或补建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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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地补路(或补建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政府部门审计报告确认的道路或其他工程建设成本予以扣除。
7.土地拆迁补偿费应当依据什么凭据才能扣除?
答:土地拆迁补偿费受偿方取得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不需要开具发票。纳税人支付土地拆迁费用,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和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所依据的凭据。
8.国土资源局收取地土地业务出让费是否能扣除?
答:国地资源局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土地业务出让费可以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按规定予以扣除。
9.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可以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吗?
答: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不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出的房产转做自用后,对已售部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分摊已售部分和转做自用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因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已售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能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的按占地面积分摊,不能按占地面积分摊的,按建筑面积分摊。按上述方法分摊的属于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予扣除。
11.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应将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2.某房地产企业购买一块土地,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为1亿元,取得发票,因当地政府有鼓励政策,返还该房地产企业2000万元。请问,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8000万确认成本还是可以按1亿元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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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根据当地政府鼓励政策,2000万元属于土地出让金返还,则该企业实际只支付了土地出让金8000万,按8000万确认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13.房地产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住宅,均是独立占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或也没有其他政府文件明确两者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应该按照什么方法划分商业用房和住宅的土地成本?
按建筑面积法划分商业用房和住宅的土地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计入开发成本吗?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2.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不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4.企业发生的规划外的公共设施例如湖泊、景观开发成本是否可以作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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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是指有关部门对该房地产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房地产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不应当计入所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
5.竣工备案材料费、工程决算审计费、社区服务费、治安管理费、工程决算审计费等能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吗?
答:1) 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竣工备案材料费是指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而发生材料费用,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2)所谓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组织下居民所进行的自助服务,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福利性便民利民服务,是一种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社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社区福利服务,它是针对社区特殊群体提高的服 务。首先是为老年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老年人包户服务、老年人收养和寄托服务、老年人文化生活服务、老年人庇护服务、老年人生活综合服务等。其次是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病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寄托服务、弱智儿童启智教育服务等。再次是为社区心理障碍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心理咨询服务、心理诊治服务等。
二是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它是针对社区居民提供的服 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婚庆丧事服务、子女教育辅导服 务等,属于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相结合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是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共建服务。它是指社区和 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资源,开展的双向共建服务。主要包 括职工及家庭子女就业培训服务、企业生产安全服务、社 区设施维护服务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上述社区服务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3)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管理活动。按规定上缴的治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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