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路、铁路、输送带和溜井运输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有可靠的信号系统。露天斜坡道提升有防跑车装置。
10.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1.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有定期检验的报告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12.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1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相临矿山造成水害。
14.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开采有专用防洪设施。 15.排土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土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
(2)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角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岩土堆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5)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排土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 (6)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废石坝应开设排水孔。 (四)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
1.必须有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m。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口及行人巷道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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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掘作业有防片帮、冒顶措施。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4.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5.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及地表陷落区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6.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有定期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矿井提升设备有防过卷、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各种运输声响信号装置和通讯设施齐全。
7.矿井应采取机械通风,并能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其通风条件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应有有效的防尘措施。 8.矿井供电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接地和检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各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的电源。
9.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10.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爆破作业时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11.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2.在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屋和铁路下面,以及水体下和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尾矿库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陡于设计规定值,虽部分高程上堆积坝边坡过陡,但也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满足要求;无明显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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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较多或较大冲沟,运行工况正常。
3.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防洪标准及在最高洪水位时,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均满足规范要求。
5.尾矿库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已进行了治理,运行工况正常。 (六)其它
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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