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6/4/26 20:37:26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

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1]109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莆政综〔201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县(区)级政府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1 / 2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我市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旧城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由市直单位直接实施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市直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规划红线图及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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