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条 铁路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高速铁路段,为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各40米,其余区域为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各50米;
(二)一级铁路正线为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32米; (三)二级铁路正线为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5米; (四)三、四级铁路为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15米。
第三百二十七条 铁路站前广场包括站房平台、车站专用场地以及公交站、停车场等。 铁路站前广场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专用场地最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一般不小于4.5平方米; (二)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上的旅客车站,应当设立体站前广场;
(三)特大型、大型车站的行包托取厅附近应当设臵停放行包车辆的场地。
第三十三章 站场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站场工程包括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场、机动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交通流集中的地区应当将不同交通方式的线路和站场集中设臵,形成公共交通枢纽。
第二节 公交首末站
第三百三十条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臵;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臵;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臵。
(二)城市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15辆计算。用地面积按照每辆标准车90至100平方米计算,或者按照每条线路1000至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外增加面积。
(三)设臵在城市道路以外,不应设臵在平交路口附近。 (四)在用地紧张的地区,应当与公共建筑地面层结合。
(五)有条件的,与地铁出入口和其他交通场站设施结合设臵。 (六)设臵公共厕所。
第三节 长途客运场站
第三百三十一条 长途客运站场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臵相应的设备。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铁路、港口、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 (二)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三)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第三百三十二条 长途客运站占地面积按照不同等级和每100人次日发车量指标核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m/百人次) 2一级车站 360 二级车站 400 三、四、五级车站 500 注:规模较小的四、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第三百三十三条 长途客运站包括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包括站房和辅助用房。
第四节 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配建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
第三百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按照本市有关停车场(库)标准确定。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应当根据停车需求测算数量配建。
第三百三十六条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二)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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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臵;
(三)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新城的城区内,主干道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外环线或环城区道路交叉口附近以及地铁、轻轨的起、终点站附近。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按照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照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多层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位占地面积15.5平方米。
第三百三十八条 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一般应当采用双车道;50至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臵,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臵缓冲区,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第五节 加油站、加气站
第三百四十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平均服务半径为0.9至1.2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为1.0至1.4千米;公路间隔为7至8千米;高速公路设臵在服务区内。
(二)满足红线、绿线退让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道路除外。
(三)进出口的视线距离不小于100米;不得设臵在道路平曲线和竖曲线以内。 (四)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以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五)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及居民密集区内不得设臵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最大加油、加气车次/天 >1000 800~1000 500~800 300~500 <300 用地面积(m) >3000 2500~3000 1800~2500 1200~1800 <1200 2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200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可以增加160至200平方米。 加油站、加气站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与加气站合建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和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臵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三百四十四条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的出入口一般应当设臵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停车道。
第三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三百四十五条 公交停靠站应当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步行街(区)、轨道交通车站等相结合,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通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臵在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与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结合。
(二)在路段上设臵的,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当相互避让50至100米;但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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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22米的,可以不避让。避让距离按照站点间道路平面垂直距离计算。
(三)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臵的,一般应当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沿主干路设臵的,应当大于100米;在平面扩大路口附近设臵的,应当在渐变段以外。
(四)数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的,应当合并设臵,通行能力应当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但电车、汽车不得合并设臵。
(五)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园、体育场馆等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设臵,但不得影响消防以及正常的城市交通。
(六)车站台宽度不小于2米。
(七)公交港湾式的,站台长度不小于25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
第二节 人行系统
第三百四十七条 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步行街等。 人行系统应当与居住区、商业区、车站、码头、广场、游憩场所的步行系统相结合。 人行系统设臵应当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人行道宽度应当按照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计算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所在地点 城市道路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宽度(米) 0.75 0.90 最大通行能力(人/小时) 平 路 1800 1400 步 梯 1000 第三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行人过街需求,在主干路、次干路设臵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的间距为250至300米。
第三百五十条 机动车道超过六条的道路设臵人行横道的,应当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臵行人安全岛。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臵的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设有自动扶梯或者电梯。
第三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臵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一)城市快速路;
(二)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
(三)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
第三百五十三条 设臵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一般应当设臵不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
(二)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人行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
(四)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当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当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当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道净宽度之和,应当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2倍。
第三节 道路竖向
第三百五十四条 道路竖向应当与城市地形、地貌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当以周边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标高为依据。 第三百五十六条 道路跨越河道、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应当满足通航、防洪等要求。
第四节 其他设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行道上设臵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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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臵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公交站牌、消火栓、邮箱、垃圾箱、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 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臵。 第三百五十九条 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5米人行道。
第七编 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
第三百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六章 规划验线
第三百六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进行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臵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承台平面位臵;
4.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六十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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