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办事指南
(一)分级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超限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工程和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余大、中型建筑和市政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中,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5)《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三定”方案。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2、申请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2)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3、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4)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竟选备案表
(5)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察设计合同
(7)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 (8)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9)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 (10)其他所需资料 4、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初步设计(含概算)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批机关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的意见。对于规模较大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给予办理审批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在确认设计已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或业主单位已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