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

2026/4/26 13:26:40

集团公司二十

条红线

职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

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

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

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

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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