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规定(16年 发文稿)

2026/1/27 12:39:57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分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主要责任人3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和指挥的;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公司荣誉的,人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或揭发,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给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政务队务公开制度,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单位重要事务,必须由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单位办公费用、评先评优所获奖金,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把办好政务公开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务干部负责每日一次胶工产量、干含等情况的公布,每月一次干胶结算、职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公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分公司组织机关部室、作业区,每月检查执行情况。对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罚单位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章 干部学习及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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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严格会议学习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作业区每月召开全区干部会议两次以上,及时传达分公司和上级的有关政策,布置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并督促抓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必须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大会,支部“三簿一册”(点名簿、会议记录簿、考勤簿、花名册)填写完整。

第十九条 生产队每月至少召开两次职工大会。学习并落实分公司的有关决定和要求,总结当月工作,布置当前生产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等。各项活动要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落实、有检查,切实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保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参加分公司队级以上会议的,要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保持会场安静,会议期间手机设为静音、振动状态或关闭,凡是手机铃声响的,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会场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机关部室、作业区负责检查或抽查工作,对学习制度和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落实的单位,每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分公司召开干部会议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处罚50元;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不到会的,每次处罚300元;通知责任人没有通知到参会人员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章 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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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严格干部考勤制度。总部机关实行上班考勤制度,将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设专人负责考勤登记。

各级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出满勤做好各项工作。干部考勤由有关部室、中心胶站、作业区、生产队主管干部或值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不落实考勤制度、不按时上报劳动用工增减表的责任人每次处罚300元。对考勤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第二次给予责任人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严格干部请销假制度,实行请销假权限管理。业务干部请假一天的,由所属单位主管批准;主管领导请假一天的,报分公司副总批准;干部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的,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严格请销假程序。请假干部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先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类别(事假、探亲假、病假),由单位主管领导、作业区或部室领导作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擅自离岗处理;假期满后三日内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销假的按逾期不归处理。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三天以上者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瞒报请假事由的,扣罚其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 严格干部事假、病假工资发放制度。 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一天的,按天计算扣基础工资;当月超过5天的,扣50%的效益工资;超过10天的,扣完当月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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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提供疾病证明)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病假当月超过半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基础工资: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两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两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六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90%;超过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三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第二十八条 工伤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干部保密制度。各级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绝不允许违反纪律擅自把分公司的决定和各级领导班子讨论的干部调整、人事安排、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随意外传,不得损害分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干部联系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机关干部联系点制度。机关干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后勤;各部室干部到作业区和生产队工作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作业区、机关有关部门、分公司分管领导、分公司主管领导反映;挂钩部室干部要对所挂生产队的干胶生产、干部及劳动力管理、中小苗管理、开荒定植、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护林保胶、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等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基层单位干部作风、单位工作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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