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规定并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四)丧假
在编在职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一般给予三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事假审批
1. 在编在职教职工应努力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事假1—3天。由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由上级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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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特殊情况,直系亲属患重病确需外出陪医陪护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王凤楼镇中心小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