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
(5)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必须严格遵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则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第二,必须规范运作,大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此外,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比例会降低,有可能影响对公司的控制力。
3.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1)“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2)“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辅导培训,保荐机构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
机构要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深化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将推动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4.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5.什么是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6.股票发行与上市是什么关系?
股票发行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前述的公开发行,私募是指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私募则一般无保荐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的硬性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股票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和流通。
股票发行属于“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的范畴,股票上市属于“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的范畴。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的源泉,二级市场的状况也反过来制约一级市场的发展。
我国实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的制度,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要上市,必须符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专门的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查合格的,可以安排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有利于增强流动性和公司的持续融资。
7.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8.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提升了总股本的要求。
9.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增长型产业将得到优先支持。以下产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
(1)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
(3)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如国家风景名胜的门票经营权、报刊杂志采编业务等;
(4)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公司)。
10.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有何影响?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一般来说,同等条件下行业地位排名前列的公司,在发行上市方面也较具优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1)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2)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包括成本、价格、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服务、营销、管理、资源、人才、文化等诸因素)。
11. 企业发行上市的环保要求是什么?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