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物流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物流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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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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