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理人员持股制”等试验中,在所有者虚位的情况下,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浪费性职位消费、腐败等等。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了所谓的资产滥用问题。
3.2 内部审计范围狭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企业制企业,但企业内部审计的理念却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仍将自身定位于政府审计的补充,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监督者”自居,用“警察”、“侦探”的眼光看待被审计项目,将大部分的时间投入到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关注的重点局限在财务账簿。目前,企业内部审计范围大多局限在财务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更多的是借鉴政府审计的做法开展的,这三种类型的审计关注的重点大都在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的经济指标。内部审计人员以“监督”理念为指导就很难跳出财务账簿的圈子,将视野转向企业治理。如果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将关注重点转向企业治理,主动地对企业治理进行分析、评价,就很难揭露企业治理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就这些缺陷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促进企业治理的完善、推动企业治理的有效运行。
3.3 内部审计组织模式不合理
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决定了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所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导致其在企业治理中作用发挥的程度存在差异。目前,国内企业治理中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模式不合理。当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时,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高,有利于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而目前采取这种隶属关系的企业很少。当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时,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高,但内部审计隶属于监事会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无法实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限制了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或总裁时,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较高。但是内部审计不能对企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审计,其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当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时,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内部审计机构只能站在财务部门的高度,开展财务审计;同时内部审计与被审计人处于同一部门,其独立性大打折扣,严重限制了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可以说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内部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限制了其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3.4 内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企业内部审计为企业治理服务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宽的工作,需要合理地配置内部审计人员,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才能为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前提条件。企业治理中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结构来反映。目前,国内企业治理中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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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历情况来看,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水平在本科及以上的只占到将近一半,剩下全为大专及以下,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学历不高。内部审计人员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审计工作如:企业文化审计、企业战略审计等可能很难胜任,提出问题难以切中要害,使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来看,经济管理专业(含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及其它经管专业)占绝对统治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以财会人员为主,造成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缺少具有风险管理、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知识的专业人才。受人员构成的限制,内部审计机构只能开展财务审计和其他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的审计,对于与企业治理相关方面的审计则是有心无力,结果是影响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综合以上两方面来看,目前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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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改进企业治理及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的措施
4.1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4.1.1 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
合理配置股权结构是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关键环节。国有股可以适当地向优先股转化,可以固定地获取收益,可以大大减少政府企业不必要的干预,有利于股份制企业机制的转换,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既要防止和避免引起股市的巨大波动,又要积极和稳步地加以推进。(1)回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2)改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减少行政干预。(3)国有股直接转化为流通股。 4.1.2 重新界定董事会职能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改善和规范董事会制度,既要加强和落实董事会的职权,又要对其权力形式进行有效的制衡,保证董事会职权集体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形式。董事会只能作为整体来行动,董事会的一切决定,都应以整体名义和整体行动出发。董事长只有在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才能单独形式董事会的职权,界定董事包括董事长的职责,要消除董事长的官本位、行政化的弊端。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和范围,实际上受到法律和实践能力两方面的约束和限制。从公司法的约束看,董事们对他们直接服务的公司必须保证和坚持3项基本义务:勤勉、服从和忠诚。勤勉义务要求董事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以后再做决策,以良好的信用采取行动,并真正相信他们的行动服务于公司的最高利益。这项义务的中心信条是董事们在进行任何决策之前应该尽可能地获取必要信息。服从义务要求董事本身必须遵守法律并且确保公司自身遵守法律。从根本而言,董事们必须把自己的行动限制在公司公共章程和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之内。忠诚义务要求董事避免利益冲突,禁止董事从事欺骗或伤害公司利益的私人活动。
由于法律约束更多地具有“禁令”的性质,而且一般法律制裁针对的是明显的侵权和违规行为(勤勉义务在法律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在这一约束框架内关于董事会的重要责任还存在着真正的选择问题。对此,另一方面的约束涉及董事会的实践能力。一般来说,董事会会议1年之中必须召开4~6次以上才能发挥有效作用。然而即便如此,多数董事会成员每个月碰头不到一次,集中开会的时间更少,而且在董事会会议之外,董事们一般都有全职工作,所以投身于董事会工作的时间受到相当限制。同时多数大公司的董事在公司中并不拥有管理职位,因此缺乏有效介入公司事物所需要的知识、信息和权力。鉴于这种能力上的限制,董事会必须把精力放在他们所产生的影响最大、所承担的责任最重的事项上。
4.1.3 正确界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
理顺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论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都应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各负其责。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中能对内部董事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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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对加强和规范董事会职权提出了标准。许多专家学者和大型企业通过不断模索,提出了许多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形势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制衡的办法措施。
(1)权力补偿机制。由于董事会无法落实《公司法》规定的对总理的实质聘用机制,失去对总经理的实际制衡手段,但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一种内部授权关系。因此可以通过对总经理的权力进行适当限定,以此作为补偿。在人事管理上,董事会将中层以上人员的提名和聘任权,收归董事会,以此加强对总经理的制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将总经理对其他经理人选的提名权收归董事会。由于从理论和实务上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更关注股东利益,而经理层作为职业经理人更多关注企业内部职工和经理层个人利益,因此在重大非经营性支出上往往授权董事长参与把关制约。
(2)董事会实行委员会制度。为了真正落实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克服董事们在经营决策中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问题,许多企业董事会实行了委员会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提出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通常成立战略委员会,以落实战略管理权和投资决策权;成立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预算和财务管理权;提名委员会,落实对中、高管人员的提名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落实对中、高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激励管理。各委员会通常由1名董事牵头,直接参与和领导相关方面工作,从而确保董事们能充分获取相关决策信息,正常完成企业的经营决策工作。总之,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权制衡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总结、研究和完善。 4.1.4 转变激励方式
由短期激励为主转为中长期为主,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职务消费逐步纳入薪酬之中。在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行为激励机制,激励的核心就是“我怎样使某人为我做某事”。通常地,给经营者足够大的财务成果会促使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只要让经营者能够分享很小一部分剩余控制权,就能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很强的激励和约束力,这样将经营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经营者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这是防止经营权侵犯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关键。
4.2 树立内部审计人性化服务理念
如前所述,受政府审计的影响,国内传统企业内部审计以“监督”理念为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监督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主要发挥监督职能,开展财务审计和其它以会计资料为基础的审计,被动地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服务。依据公司治理对内部审计的影响,企业治理中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对象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目标上升为增值,职能转变为确证与咨询,对象扩展为财务活动、内部控制、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督”理念会限制确证与咨询职能的发挥、制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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