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转型社区建设和治理

2026/1/25 11:04:05

会资源和权力公平合理地分配;(3)合理利用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的需要;(4)加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5)培养社区居民互相关怀、互相照顾的美德;(6)提升社区居民的自主意识和社会意识,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莫邦豪和甘丙光等人提出的目标理念较好地整合了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见解,可供我国内陆地区在实施社区建设和治理、选择目标体系时作为参照。

我国内陆地区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是在政府主导下启动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今,从有限的便民利民和民政福利服务开始到提供较为全面的社区公共服务,自明文规定社区建设和治理为各级基层政府重要管理职能的一元化模式到协商共建之多元模式的出现,我国实践中的社区建设和治理呈现出正如有些作者(吴亦明,2001:117)批评的那样,“随着政府工作重心变动而优先次序改变的多功能目标定位”,包括发展社区福利,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目标;配合社会保障制度和国企改革,建立新的社保体系的社会改革目标;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扩大内需的社会经济目标,而笔者认为,这些目标并未超越上述参照体系,相反,实践显示我们的目标设定或较为狭窄功利、或太过繁琐笼统而难以聚焦,?譹?訛亟需有一个既吸收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成功经验、又针对内陆具体国情之统筹兼顾的新的解释。

鉴于国内当前正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近阶段和将来相当一段时期内我们可以将“建设可持续发展和谐社区”设定为总体目标,具体包括“公民社区”、“福利社区”、“健康社区”、“文化社区”、“绿色社区”、“安全社区”六项特征指标,分别指向解决目前国内各类社区面临的发展公民意识、培育社区文化、提供便民、救助和福利服务、维护居民身心健康、丰富居民文娱生活、整治和保护社区环境以及实现社区安全保障等共同问题。

据此我们可归纳出包括转型社区在内、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六大内容:(1)发展公民意识,培育社区文化。通过提供各类社区服务和组织开展

各种社区活动,培育公民意识,逐步形成包括先进理念、现代价值体系、良好行为习俗和完善制度设施在内的社区文化,增强社区可持续发展软实力。(2)社区一般服务。包括面向居民、单位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商业便民利民服务,面向问题人群(乞讨、吸毒者等)和孤老残幼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以及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3)社区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居民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服务等。(4)社区文娱、体育、科技、教育服务。包括不断完善公益性和鼓励营利性群众文娱、体育、科技、教育投入,吸引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活动,缩短社区成员距离,增进社区人员知识,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5)社区环境整治。包括生活/工业垃圾分类、处理,净化、绿化、美化社区,保护社区环境等。(6)社区安全保障。包括消除居民的物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建立和健全社区治安防范和疏导体系,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转型社区建设和治理:主体、工具和手段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以居民、家庭、驻区单位为基本构成单元,小小的社区蕴涵着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市场)和第三部门(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合作搏弈、相互作用的全部要素。

从庞杂的治理理论体系角度看(陈振民,2005:77-86),包括转型社区在内之社区建设和治理,谁是其实施主体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1)传统意识认为治理即政府管理,这样,社区建设和治理的主体就是政府。(2)公民(市民)社会和第三部门视野强调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公民参与,制衡政治权力,为此将治理看成社会“自组织网络”不受政府干预之自我建设、自我联系、自我协调、自我整合和自我满足,这样,社区建设和治理的主体就是非营利、非政府组织。(3)鉴于上述两种理解都有偏颇之处,于是出现了整合性的合作网络治理

解释。这一视野将治理结构看成一个网状管理系统(Kettle,1993:22),认为治理是一个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中的组织和个人通过面对面、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的过程。这样,社区建设和治理就面临一个多主体——市场组织主体、政府组织主体、社区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及其家庭)主体——平等协商、同舟共济的共建同治局面。

显然,与社会学中的社区工作或社区发展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合作网络治理模式较好地反映了当代公共管理领域的新趋势和新思维,应该成为社区建设和治理实施时重要的考虑。事实上,多主体的提出既存在理论依据,又具有实际需要。上节讨论揭示出提供各类服务产品是建设和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此需要市场主体发挥作用。然而,一方面,市场存在着失灵(例如,不能提供无利和微利的社区公共和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主体出面干预和负起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失效(例如,由政府非市场缺陷导致的低效率,由寻租引起的腐败等),这又为非营利主体拾遗补缺提供了空间。当然,非营利主体也会发生志愿失灵,因此,从社会工程的角度看,一个三大主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衡、良性互动的机制无疑是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最佳选择。

关于社区建设和治理所涉及的工具和手段,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们曾为社会工作者设计出一套由专用术语表达的方法体系,但是不同的工作群体有着不同的学科背景,他们所赖以应用的工具和手段也趋向多样化:(1)治理理论及其方法技术。治理理论及其方法技术强调公民参与和民主协商,重视社会工程合力的作用,帮助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倾向,尤其是善治(good governance)概念所表达的六性——合法性、透明性、问责性、法治性、回应性、有效性——要求(俞可平,2000:9-11)更能成为各类主体单独或协同工作、设计各种制度安排时指导行为的准绳。(2)管理理论及其方法技术。管理的五大职能——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必然能在社区建设和治理工作中找到用武之地。简言之,计划工具能用来实施社区预测,设定目标,建立战略规划和游戏规则;

组织工具能用来设置社区机构,设计工作岗位,协调权限;人事工具能用来吸引、发展和保留社区所需人才;领导工具能用来实施激励、沟通信息、凝聚合力;控制工具能用来测量业绩和纠正偏差等。(3)对于政府主体而言,如何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这方面,结合新公共服务理念,合理地吸纳新公共管理开出的10味药方?譺?訛(奥斯本等,1996),可为改革政府运作机制、完善社区建设和治理增添新的工具和手段。(4)对于社区工作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而言,社会工作领域发展形成的专用工具和手段(莫邦豪,1994:47-77),无论是伯顿(Batten)提出的“直接干预和非直接干预”二分法,还是罗特曼(Rothman)倡议的“地域发展、社会策划和社会行动”三分法,泰勒和罗伯特(Taylor & Roberts)建议的“社区发展、项目设立和协调、策划理论、政治行动、社区联络”五分法等,都具有学习和借鉴的价值。

三、转型社区建设和治理:国内外一般经验

自联合国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成立“社区组织和社区发展小组”以来,全世界掀起了一场风起云涌的社区建设和治理运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就城市社区网络治理而言,根据政府卷入程度,国际上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模式: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强调政府主导,在社区设有各种派出机构,进行较为直接和具体的干预;美英等发达国家强调社区自治,政府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法规以间接的方式进行;日本和以色列等国家则中庸上述两大模式,政府在社区建设和治理上既提供规划、指导和经费支持,又在具体事务参与上和民间组织交织在一起(夏建中,2000)。

而上述不同模式网络治理中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达成,即社区私人和公共物品的提供,国外经验都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以加拿大为例,社区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非营利主体,政府出资、市场和非营利主体操作构成了社区服务的“契约化”运作模式(丁元竹,2006)。在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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