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均视为与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4 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均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每人伍万元的罚款。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是全职的并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5天,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 万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3%,乙方代表易人,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现场其他专业管理人员易人,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6.2.5 图纸会审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及时协助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批准签字,按业主和甲方的要求及施工图、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乙方代表必须按甲方代表或其委派的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本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16.2.6乙方负责每月按甲方的要求及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款使用计划和用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事故报告,每月25日前按甲方的要求及规定申报已完工作量月度报表(并附详尽的已完工程量价款计算明细)、施工进度及质量安全月报表和完整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交上述报表和完整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罚金。
16.2.7 乙方必须安排专人维护施工使用的临时水电、临建工程、安排人员协助甲方保卫工作,该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主张计取该等任何费用。若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甲方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解除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6.2.8 工程所需制作场地、硬化道路、工程材料的周转仓库和现场的堆放场地等施工用设(措)施及职工生活设施,现场标识等临建工程的实施方案及临建材料由甲方提供,用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主张计取该等任何费用。若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为确保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甲方C I企业形象,甲方可以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完成乙方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计算的标准,并由甲方在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在进场前,甲方已发生部分临建工程的用工,该用工费用也包含在乙方本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
16.2.9 乙方必须按业主及甲方的要求悬挂安全、质量等警示宣传牌(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始终做到工完场清、场洁,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所需的材料倒运、排列、杂物、垃圾清理、悬挂安全、质量、警示宣传牌(幅)等费用和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6.2.10 按地方政府规定或有关单位要求缴纳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乙方人员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费、务工费及上交地方政府的工程分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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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等其它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和水电费,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支付不及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金额加10%在乙方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16.2.11 紧密配合好与其它分包方的施工,主要指现场现有的脚手架、临时水电接驳点、现场照明、垂直运输机械等内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统一协调调度,由于乙方未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调度而引响工期或工程质量、或给其他分包单位造成损失,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并另外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无须乙方的确认,由此而引起的人员和施工设备进退场费、给其他施工分包单位造成的损失及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视为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计算的标准,并由甲方在支付乙方的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甲方保留随时追讨该等债务的权利。
16.2.12 乙方负责对已施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因其它协作单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仲裁协调。
16.2.13 乙方未完成上述约定的所有工作,由乙方承担其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6.2.14 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所有的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它附有甲方或业主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工程造价以及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经济资料泄密于第三方,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有泄密事件或行为发生,每发生一例,甲方在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时扣除5000元,作为因乙方泄密对甲方的补偿。 16.2.15甲方及其甲方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制度、规定(包括暂行制度和规定)对乙方任何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相应的规定乙方接受由于违章违规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处罚。 17. 双方安全责任
17.1 双方另行签署《安全协议书》,(详见合同附件),此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17.2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必须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护(如;防高空坠落、临边洞口增设栏杆及相关警示牌等)措施,所采取该等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包干价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计取任何安全设施防护费。
17.3 乙方未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护(如;防高空坠落、临边洞口增设栏杆及相关警示牌等)措施,除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外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4 经甲方发现乙方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护(如;防高空坠落、临边洞口增设栏杆及相关警示牌等)措施不到位,为确保施工安全,甲方可以自行增设必要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乙方确认同意,并由甲方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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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该等制度的约束和处罚。 18. 违约责任
18.1 本工程质量要求必须 “合格”,若因机电工程而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甲方将罚乙方结算造价的 10 %。
18.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结算造价2%的处罚。
18.3 乙方应控制工期完成,若工期每延误一个日历天,甲方处罚乙方 2 万元 /天,若总体工期延误,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8.4 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甲方投标文件中对业主的承诺或造成甲方达不到与业主合同约定的标准条件等其他一切违约责任。
18.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擅自停工或自动离开施工现场或不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因乙方擅自停工或自动离开施工现场或不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而离开施工现场前已完工程但未支付完的任何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金。 19. 乙方的劳务或雇员
19.1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再行分包。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立即终止合同,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承担。乙方收到甲方因此而发的终止合同通知书的48小时内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每延误4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因此终止合同而与乙方的工程结算不受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约束,视为乙方同意接受以甲方任一计算标准而计算的结算金额(含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和确认。若乙方结算后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甲方和抵扣甲方的损失和违约金及罚款时,则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债务。
19.2乙方承担与其分包人或雇员的任何法律纠纷或安全事故赔偿纠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甲方的该等损失,由甲方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或抵扣给甲方,则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债务。 20.遵守甲方有关制度规定及甲方的指令
20.1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内容中仅能从甲方接受指令,甲方是乙方唯一指令发布人,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可随时向乙方发布有关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任何指令。乙方不得执行和书面签收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与本合同工程内容有关的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任何指令,乙方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任何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原件通知并移交给甲方,经甲方签署书面意见后再交由乙方执行。
20.2乙方执行任何非甲方直接发出的指令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含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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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工程项目中,乙方执行非甲方指令,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其合同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执行非甲方指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无论损失金额多少,均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将该等损失从乙方应得的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20.3甲方发出或随后以书面形式批准的指令,乙方未按甲方指令要求的时间执行或完成,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行雇佣他人执行或完成该项指令,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以甲方计算标准所计取的金额为准,无需乙方另行确认,由甲方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20.4在此提醒,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其具体实施应依照甲方的指令,即乙方在实施任何一项工作之前需首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将不予乙方计取未经其同意和批准而进行的任何工程费用。 21. 甲方的干预
为维护乙方的劳务分包商、乙方的材料设供应商、乙方的雇员等合法利益,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随时审核乙方的内部经济核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向乙方的雇员或乙方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乙方的劳务分包商直接代支付工程款或材料、设备货款或雇员工资,或由甲方从乙方在本工程中应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用以支付乙方的劳务分包商、乙方的材料设供应商、乙方的雇员应得的款项。甲方以上述任一形式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均视为已支付给乙方,乙方均予以确认收到了该等款项,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与其劳务分包商或其雇员的劳务工资合同单价和材料设同价款。 22. 履约保证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且双方结算办理完毕,如乙方无违约责任,三十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23. 其它
23.1 乙方在现场的施工队伍,不得以任何甲方名义对外签署(订)任何合同(协议)等文书,否则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3.2乙方在施工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和按本合同约定修复缺陷及在本合同的履约全过程中,必须承担甲方因乙方借用、占用影响其他劳务乙方作业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其它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
23.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拖欠材料、机具设备租赁商的货款、劳务工资及其它一切经济纠纷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其它一切费用支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以甲方计算方法为依据,赔偿甲方的损失。 23.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其它专业劳务工程施工的配合和协调,并不得收取任何配合费用, 若乙方未及时完成或未完成甲方要求提供与其它专业劳务工程施工的配合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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