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2026/1/27 7:36:51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CF C308.023-2007

5.1.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需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的有关要求。

5.1.1.2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安规”和“厂规”要求。

5.1.1.3 脚手架必须通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坚持脚手架每次使用前的检查签字认可,防止倒塌。

5.1.1.4 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平台齐全符合规定。 5.1.1.5 照明充足特殊场所应配有事故照明。

5.1.1.6 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禁火区,危险区段,滑段,孔洞,落物和交通等警告标志)。 5.1.1.7 栏杆、护板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齐全,并符合原国电公司电力设施规范要求。 5.1.1.8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5.1.1.9 沟道隧道盖板齐全完好,下水道畅通;地面无积水、积冰、积油、积粉、积灰。 5.1.2 领导人员要做到:

5.1.2.1 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发生管理违章。 5.1.2.2 分配任务及安排人员要得当。

5.1.2.3 重大任务要布置交待安全措施,领导要到现场。 5.1.2.4 保证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5.1.2.5 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不发布违章命令,不违章指挥。

5.1.2.6 大修、改造机组和非标准项目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落实。 5.1.2.7 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及时落实不安全情况的整改。 5.1.3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后和工作当中必须做到:

5.1.3.1 五防:防滑跌、防触电、防爆炸、防倒砸、防挤压。

5.1.3.2 六查:查必要的联系检查工作做好没有,规章制度是否执行;查设备是否可靠隔离;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查有无发生意外的可能,安全思想是否牢固;查有无影响他人的安全;查搭配工作是否考虑得当协调。

5.1.3.3 十不:不违反规章制度;不冒险作业盲目蛮干;不无票工作;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不上下同时作业;不边闲谈边工作;不随便乱动设备;不在地面乱丢杂物及带钉木板;不放松监护;不无证驾驶车辆。

5.1.4 严格执行劳动法,按劳动法的要求,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职工的加班加点,确保职工精力充沛。

5.1.5 加强职业卫生保障工作。做好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预防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措施。

5.1.6 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5.1.7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5.1.8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素质。

5.1.9 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唤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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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加强对各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反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5.1.11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5.1.12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5.2 防止交通事故

5.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管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5.2.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5.2.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辆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5.2.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含场内车辆和驾驶员),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5.2.5 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5.2.6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应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5.2.7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

5.2.8 在装运整体重物时,严禁人货混载。 5.2.9 公司内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5.2.10 吊车、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5.2.11 各种车辆和起升设备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有专人监护。

5.3 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

5.3.1 着火时的处理原则:

5.3.1.1 迅速采取正确方法灭火。

5.3.1.2 查清并切断火源,并汇报值长和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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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尽力保护正常机组运行,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火势蔓延,将受火势威胁的带电设备全部停电。

5.3.2 防止油系统火灾事故 5.3.2.1 运行方面

5.3.2.1.1 各岗位要经常检查自己岗位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熟悉使用方法。

5.3.2.1.2 汽轮机在运行中应无渗漏油。如果发现油系统任何一个部位有渗油现象时,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地查明漏油部位及其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防止渗漏扩大,并及时向值长(机组长)汇报,同时要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运行日志上,填好缺陷单,要求消除。

5.3.2.1.3 渗漏油部位一时不能消除的,运行及检修人员应从防火角度考虑,及时将油接住,并

防止它与高温设备及管道接触。在运行中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监视和维护,渗出的油要及时清理。 5.3.2.1.4 注意要保持主油箱的负压运行,检查主油箱排烟系统畅通和排烟风机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时要及时联系检修人员处理。

5.3.2.1.5 运行值班人员要对油管路重点检查;对法兰结合处检查时,要注意是否滴油,发现有滴油现象的情况,及时联系检修人员处理;滴油到高温管道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用容器接住,防止油滴到高温管道上。

5.3.2.1.6 检查油系统附近的高温管道的保温是否完好,保温缺少的管道要联系检修人员及时处理好。

5.3.2.1.7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5.3.2.1.8 运行值班人员加强对润滑油温和各轴瓦回油温度及流动状况的监视,防止油温超过规定值。

5.3.2.1.9 在顶轴油泵运行时,要对顶轴油泵出口油压和管路进行检查,防止管路油压超过规定值发生破裂泄漏。

5.3.2.1.10 汽轮机的事故排油系统应通畅,事故蓄油坑应无积水和杂物。若油系统着火,火势难以控制并将危急油箱时,应采取打开事故放油门的放油措施,控制好排油速度,既要能迅速排油,又要保证汽轮机转子在隋走时间内的润滑用油。

5.3.2.1.11 油系统有动火工作时,运行机组长一定要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 5.3.2.2 检修方面

5.3.2.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和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5.3.2.2.2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下方或附近不准明火。如必须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5.3.2.2.3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5.3.2.2.4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门保温层。

5.3.2.2.5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5.3.2.2.6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5.3.2.2.7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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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高压油管及其一、二次门前管道大小修时应检查碰磨情况,尤其在扰动较大的区域。

5.3.2.2.9 事故放油门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5.3.3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5.3.3.1 运行方面

5.3.3.1.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5.3.3.1.2 每班检查氢冷系统和贮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露点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氢系统有操作时要严格执行氢系统的运行规程,操作机组补氢设备、系统时,必须使用铜质或铜合金工具。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坚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5.3.3.1.3 在氢气冷却发电机进行排污时,应缓慢开启排污门,禁止过快排放氢气,以防产生静电引起爆炸起火。

5.3.3.1.4 系统、固定容器贮气罐吹洗置换必须彻底,要防止死角端残留余气,置换结束后,系统、容器、贮气罐内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

5.3.3.1.5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在每月的5、20日进行定期联动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认真做好记录。

5.3.3.2 检修方面

5.3.3.2.1 在储氢站和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合格,并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好动火工作票方允许开工作业。 5.3.3.2.2 氢冷机组补氢门周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CO2,并配好管接头,确保机组在遇有火灾时的设备安全。

5.3.3.2.3 密封油系统的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5.3.3.2.4 储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5.3.4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5.3.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5.3.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5.3.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每年测试接地电阻值。

5.3.4.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人员进出必须登记并交出火种,机动车辆进入必须安装防火罩。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油区的消防水系统、泡沫泵房应每月检查试验一次。

5.3.4.5 油区内严禁搭建易着火的临时建筑,检修中的临时建筑要及时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5.3.4.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以上有关油系统防火的规定。

5.3.4.7 燃油系统的软管,每次小修时应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损坏时要及时更换。 5.3.5 制粉系统防火。

5.3.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5.3.5.2 及时消除系统上的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并应杜绝明火。

5.3.5.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管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程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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