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
13.5.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
13.5.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
13.6暂列金额、暂估价
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
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
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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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13.6.6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变压器、电缆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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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2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 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4 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
18.1.1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
18.1.2经济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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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一起包封为一包;
18.1.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18.3.1 招标人的名称;
18.3.2 “[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19.3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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