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安 全 条 件 复 核 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复核项目 复核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项目经理: ;B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有、2 项目经理 没有),证号: 。 安全员数量 名;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不符合);3 安全员 姓名: ;C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有、没有),证号: 。 现场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4 安全管理制度 规程、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是否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或方案(有、没有); 5 6 7 安全施工措施 是否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是、否)。 临时设施 围档及冲洗台 没有)。 8 现场“三通一平” 现场“三通一平”是否符合施工条件(符合、不符合)。 现场平面布置图(有、没有); 是否按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有、9 10 现场平面布置 没有);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不符合)。 其它 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 是否按要求设置围档(有、没有);是否按要求设置冲洗台(有、 审查结论: 施工单位(签字):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签字): 联系电话: 监督员签字: 联系电话:
二OO 年 月 日
注:本复核表作为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保存,一式叁份,项目部、建设(监理)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宁建工字[2005]30号)自05年4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建设法律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四)在建筑施工活动工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引起市民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不力的; (八)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江南八城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由市建工局问责小组负责实施;三区两县建工(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
四、问责活动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各级问责小组组织召开。市建工局问责小组由分管局长、质量安全处、政策法规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局质量安全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各区县具体问责人员组成由各区县建工(设)局确定,并报市建工局备案。问责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媒体、专家列席。
五、问责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问责前,问责单位应当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附件一),提出相关要求。
六、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