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直接交付给供应链金融中心工作人员。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及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双人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后续业务,可由供应链金融中心人员亲自送达、邮寄送达,或供货商指定专人到供应链金融中心上门取票。
7.6.3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商,或者开具以供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7.6.4供应链金融中心在供货商收到融资后,须立即要求供货商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收到确认函》(附件2)或《收款证明》(附件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一般要求不超过5个工作日取得原件),核对后按规定归档保管。
7.6.5 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及融资。
融资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保兑仓模式下,信用证单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内信用证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发货计划书(正本,可与补交发票承诺书合并)或货物收到告知函、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补交发票承诺书(正本,供货商承诺收到货款后15天内补交增值税发票原),国际业务部应在信用证到单台帐中登记增值税发票的补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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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监管模式下,信用证单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抵扣联);《质押财产清单》原件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的复印件,或者货物运输单据及相应保险单据。
7.7保兑仓模式的发货
7.7.1申请提货。购货商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债务本息并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4),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转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审核无误后,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5)。我行累计通知发货的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或已经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数额。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首次保证金可以用于第一次提货。融资方式为借款的,购货商自有资金部分扣除预计到期利息后的金额可用于第一次提货。
用信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购货商根据保证金的存入及追加情况向国际业务部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4);分行国际业务部就《提货申请书》上所记要素和信用证相关内容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提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分行公司业务部供应链金融中心审核;分行公司业务部供应链金融中心据此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5)。
7.7.2《发货通知书》送达。发货通知书送达由供应链金融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供应链金融中心专人将《发货通知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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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传真机传真给供货商指定的联系人,同时以快递方式将原件寄送给供货商指定的联系人。要求供货商指定联系人收到传真后一日内将《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附件6)通过指定传真机传真给我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同时以快递方式将原件寄送给我行供应链金融中心。
《发货通知书》也可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及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双人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并当面取得《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
7.7.3收货确认。当购货商收到供货商发出的货物后,经营单位须取得购货商出具的《货物收到告知函》(附件7)并及时交供应链金融中心存档。
7.8仓储监管模式中货物的入库及提取
7.8.1通知接货。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模式下,我行在放款后,即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仓储监管机构发出《接货通知书》,同时将购销合同复印件、提货凭证等资料附后,通知仓储监管机构接货。在三方协议中我行须约定货物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内容,收货人须为“华夏银行XX分行”(在购销合同中体现)。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华夏银行××分行不能作为收货人,则在确保我行能够控制货物的前提下,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同时向供货商和仓储监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变更收货人为购货商。根据基础购销合同,如果供货商仅承担发货责任,负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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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运输,则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华夏银行,保单按重要凭证管理,如果供货商承担到货责任,交货地点为我行指定仓储监管地点,则可以不要求购买货物运输险。
7.8.2货物入库及出质。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后,我行须会同仓储监管机构及出质人立即办理现货质押入库手续,对于Ⅱ级及以上仓储监管机构,可由供应链金融中心视情况或根据约定决定我行是否参与入库核货。我行须要求仓储监管机构依据货物验收结果会同出质人签发《质押财产清单》并及时送达我行。融资项下的货物全部形成质押后,经办客户经理须在信贷系统中发起变更担保方式。
7.8.3质押货物的提、换货、价格管理及巡核库频率等方面的要求,参照《华夏银行货物及货权质押融资产品制度》中非核定货值货物质押模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7.8.4若购货商在货物到达时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须在提货前(货物未入库)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融资,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存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出具《提货委托书》(附件8)给购货商。
7.8.5若购货商在供货商发货前即要求变更收货地点的,须在变更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融资,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供货商、仓储监管机构出具《变更收货地点通知书》(附件9)。
7.8.6借款人授信业务到期,授信项下所有业务都已到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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