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2026/1/22 1:59:06

判决中指出,索尼公司并未将录像机提供给其确切知道的将会从事侵权行为的特定个人。出售复制设备与出售其他商品一样,如果该产品被广泛用于合法、无争议的目的,那么销售复制装置不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因此索尼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帮助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11]该案表明,被告不具体知道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而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行为,并不明显存在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现实危险。

(二)意识因素:是否放任网络用户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使网络用户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帮助行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消极的方式作出。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服务,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能顺利销售,则其实施了帮助行为。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可能在网站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故意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依然为商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样构成帮助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用户侵害商标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观上“具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事实,并放任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第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能力,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服务时,应当认定其对网络用户侵权

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第二,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例如涉嫌侵权网络商户在其网店内公开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三,权利人是否以书面函件形式发出侵权警告,进行有效投诉,投诉函内容应包括相关权利证明、投诉侵权的链接地址、侵权判断的诸多理由等;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第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相关合理措施及涉嫌侵权网络商户是否发出反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商标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淘宝公司在接到衣念公司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多次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杜国发并没有回应或提出申辩,据此淘宝公司已经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但淘宝公司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杜国发仍可不受限制地继续发布侵权商品信息,商标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其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故意。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直接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传输通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搜索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并创设了“避风港”原则—“通知一删除”规则—作为责任承担的限制,以保护中立的信息传播技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从上述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事先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条件在于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完整的书面函件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权利证明以及身份证明;侵权链接;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或者充足的理由;对某个商家重复投诉的,标注重复投诉的具体时间、重复投诉的次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

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涉嫌侵权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采取措施的成本、难易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网络

用户行为规则,也曾对一些网络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淘宝公司有条件、有能力针对特定侵权人杜国发采取措施,淘宝公司在知道杜国发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自己制订的管理规制,依然为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放任、纵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违背了其对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客观上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三)采取措施能够及时避免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凡是能够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措施,就是必要措施,必要措施不以损害他人的经营自由和民事权利为界限。第36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是“及时”,就是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能够做出调查判断的适当时间,以接到权利人书面投诉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为宜。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淘宝公司已知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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