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2026/1/12 10:32:30

新加坡将创意产业体系 分为3大类13个行业。

第1类艺术与文化:摄影、表演及视觉艺术、艺术品与古董买卖、手工艺品;

第2类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平面产品及服装设计;

第3类媒体:出版、广播、数字媒体、电影。

我国台湾地区

称为文化创意产业,也分为13个行业

视觉艺术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业、文化展演设施业、工艺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出版业、广告业、设计业、数字休闲娱乐业、设计品牌时尚业、建筑设计业、创意生活业。

从以上所列行业来看,基本相同,有些只是叫法不同,有些是将一个行业分成两个行业。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体系

2004年3月正式出台《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级。

第一级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分别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级依据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联度将产业部门依次分为三层次九大类,即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 (一)新闻服务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五)网络文化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七)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第三节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我也提请大家注意,是某些而不是全部。3

第五,文化创意产业具有操作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符合公共物品的特征,这样的特征使创意产业很容易受到伤害型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不具备有排他性。一般来讲,人人都可以享有,一个人的消费和阅读并不减少其他人的消费和阅读。同时文化创意产品创作难、投入大,但复制很容易,复制成本很低,特别是在复制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的显著。为谋取非法高额的利润而进行的各种侵权盗版活动,这是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的最大风险。

创意的著作权保护

创意产业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独特创意为原动力的行业。创新,成为创意产业的标志;创意,是创意产业的原动力。创意产业就是通过创意价值的实现来满足市场要求的行业。创意产业的发展就必须保持有源源不断的创意作为其发展的基石,但是怎么样保持有源源不断的创意呢?除了通过市场的刺激之外,就需要对创意进行保护——创意产业版权保护。只有对创意进行版权保护,通过保护创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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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2007中国(北京)国际版权论坛—版权保护与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上就“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发表演讲

作者的权益,才能够保护创作者的创作动力。

上面说到创意产业主要是以创意为核心的产业,这些产业的主要是以作品的传播和版权的流通实现其市场运作。其实作品的传播往往都伴随着版权的流通。作品的传播主要是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租等方式。创意作品的产生是伴随着版权产生的过程,因此很多将创意产业成为“版权产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对版权产业的划分,有“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

“核心版权产业”,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与展示或分销和销售的产业,相当于内容生产商,。这些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

“交叉版权产业”,是指那些生产、制造和销售促进有版权作品传播的设备的产业,相当于设备提供商。这些产业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机、DVD、录音机、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有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是融入了文化创意元素的传统产业。这些产业包括:服装、纺织品、鞋类;陶瓷工艺品;家具;家用物品;墙纸与地毯;玩具;建筑、工程、测量;室内设计。

“边缘版权产业”,是指便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宣传、传播、销售而又没有被归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相当于中介服务商。这样的例子有为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大众运输服务;电讯与因特网服务。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大家看看我们现在的主题,比如文字、音符、色彩、线条等表达,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作品,比如文字

作品、口述作品等。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种思想观念包括数学公式、名词术语概念等等,各种技术方案,各种创意也在这个范围之内不受保护。 一旦创意出来,别人就跟风,这种情况下提出创意者不要抱怨说法律不保护,你最好提出更好的创意来引领这样文化市场的方向。著作权法是鼓励丰富多样的作品展示,包括鼓励别人依据同样方式创作新的作品。

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是以作品为基本的产业,离不开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利用、转让、许可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另外还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发行、演义、表演等等。这一部作品有多少种利用方式,作者就享有多少利益。 比如女子十二乐坊,这个案子在于,一个媒体策划人提出一部策划书,里面讲到一群年轻女子,穿着不同服装,吹笛子、拉二胡等,结果他告诉了他朋友,结果他朋友搬到了屏幕上,并且取得成功,结果提出策划人就说侵权,但是制作人只是利用了理念和想法,而理念和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认为不侵犯著作权。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等工作的变化,我国于2001年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是一部比较完善和具有现代版权保护理念的著作权法律,不管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本身的对著作权权利的保护都达到了国际水平。

为了配套《著作权法》的实施,我国政府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更加丰富了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修改现行的刑法时,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这样更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鉴于软件版权保护的特殊性,国务院颁布《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至此,我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和版权保护制度已经逐步完善。

同时,为了方便权利人的版权保护,为权利人提供版权保护的初步证据,我国设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在1995年颁布了《作品自愿登

记试行办法》,规范了我国的作品著作权的自愿登记程序。同时,在该《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目前,为了著作权权利人作品自愿登记更加快捷方便,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修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目前,国内对著作权的转让进行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海外引进版权和输出版权的合同,需要到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创意产品产业化的外观设计保护

在工业化大生产以前,每一物品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了独特的艺术,因为这种物品的制作者在保证实用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美学观念塑造每一物品。由于顾客的要求,流行的式样以及文化影响的不同,要求工匠生产出一系列同样或相类似的物品。由于工匠不受机械的约束可以自由制作每件物品,使它成为实用和艺术的统一体。物品外观在迎合潜在买主方面的经济价值对工业界更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企业可能因为快速、大量生产在外观上适合公众爱好的物品而获利,相反如果这些物品造型对消费者没有吸引力。企业就会感到难于销售。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界和政府就愈来愈注意富有美感的外观可能给工业界和给公众带来的益处。

文化产业的品牌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四、商业秘密对创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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