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发行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改制成本大,上市后约束大
企业上市必须把个人独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改制成本过大。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压力会更大。
(一)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还会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二)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遵守国家各项证券类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
(三)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经营压力会增加。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
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将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
(五)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必须严格遵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则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第二,必须规范运作,大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此外,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比例会降低,有可能影响对公司的控制力。
三、企业综合实力要求更高
本市大部分民营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盈利水平不佳。财务状况较差。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微乎其微。
四、缺乏专业人才
本地企业在上市方面的专业人才没有(证券、财务、资本市场融资)。
四、对策和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上市氛围
政府应统一思想认识,合力营造民企上市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明确要求,理清思路,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企业主动、市场拉动、政府推动,合力推进上市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上市扶持力度
有关部门要从财税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降低上市成本、支持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其他配套措施和上市费用补助政策等方面,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鼓励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如建立上市融资奖励机制,对进入不同上市培育阶段的民营企业给予金额不等的扶持或者奖励经费;设立专项扶持或补贴资金,减免或缓交改制过程中包括首发、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扶持企业正常发展;特事特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产权确权问题,对企业财务制度和经营活动上不规范或非原则性违规不算历史旧账,历史问题历史对待; 注重政策执行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各级都要充分认识民企发展的艰辛、曲折和特殊性,在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文件时适当考虑民企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企业在发展过程的实质性违规和政策性违规的界线,给企业一个发展、规范的缓冲空间。
(二)、是强化服务引导,搭建民企上市的便捷通道。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升现有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层级,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办公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国税、地税、国土、工商、质监、劳动、环保、海关、金融办、银监局、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和工商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上市事宜。
加大培训和交流力度。通过培训、讲座,网上咨询等形式,逐步搭建民企与金融办、证监局、有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平台,构建政府、商会和企业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互动的平台。
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
各项审批、审核、出具证明等手续,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多为企业上市争取时间、赢得机会。
拓宽上市融资的渠道。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证监会、交易所、证券公司、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重视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总之,通过各种途径鼓励有上市需求和条件的各类企业借助重组、借壳、融资、引资、投资等手段,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渠道。
(四)、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
大力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要做好民营企业上市的基础性工作,重点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储备库,支持、鼓励在旅游业、文化业、餐饮业、现代农业、连锁企业等行业和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
(五)、练好企业内功
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加大对上市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的引进。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主动衔接相关部门为上市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