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的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第一,“巴塞尔II”希望把在第一支柱中“不便表述”的一些监管要求放在第二支柱中,但后者定义中的含混不清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例如,银行的某些柜台交易的价格及价格变化不易被交易对手外的其他人所知,某些历史数据的不完善和某些模型参数设定中的主观性过大等问题在“巴塞尔II”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阐释和解决。第二,一些定义阐述仍有待完善。例如,商誉在股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的定位不够明确。这些定义阐述上的模糊之处使各国对协议解读存在偏差,导致各国在执行协议时的做法差异很大,这也使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本数据不一致。第三,在“巴塞尔II”的第二支柱中,监管者的思路和视角在监管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监管者一般更多地审视过去,无法做到协议中所要求的“向前看”(Forward-looking)。同时,在“巴塞尔II”的第三支柱中,市场的无效性使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深层次问题在短时间内都无法得到很好解决,但监管层、金融机构与
(2)“巴塞尔III”的改进
提高银行资本质量。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提高资本质量将使银行经营更为稳健。因此,“巴塞尔III”在明确定义一级资本构成的同时修改了“巴塞尔II”中对“商誉”等含糊不清的定义和阐释,明确表示商誉、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均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巴塞尔III”还建议废除之前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的概念,在简化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式的同时,强化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面。相比“巴塞尔II”,“巴塞尔III”对加权风险资产的要求有所提高。“巴塞尔III”鼓励高信用等级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以防范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连锁性信用危机。“巴塞尔III”加大了对防范交易对手信贷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了对柜台交易市场中的衍生品、回购及卖空等的约束。另外,次贷危机的去杠杆化过程给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都带来了沉重打击,因此,“巴塞尔III”引入了“杠杆率”概念,通过抑制过度杠杆化,防止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杠杆率的计算要从一级资本出发,除现金、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所有表内和表外风险敞口都以100%的权重纳入核算范围。
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中广受诟病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III”设置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以应对经济不景气可能发生的坏账。“巴塞尔III”还进一步强调了“向前看”的原则,通过对未来状况的合理预期,制定现阶段的风险防范策略。此外,如果银行的资本缓冲不足,监管者将会限制其的股息、红利发放,与此同时,管理层与员工的福利发放也会受到限制。
稳健实现监管框架过渡。“巴塞尔III”安排了长达9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2011~2019年间循序渐进地达到资本监管要求。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三.《巴塞尔协议III》的影响
就整体而言,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虽然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但却显示出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这无疑为未来进一步的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一) 全球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韦林克 全球银行业可能需要在未来筹集上千亿美元的新资金。 (二)欧洲银行业最受冲击
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最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此次受到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9月初盎格鲁-爱尔兰银行濒于破产的消息再度让欧洲银行业陷入恐慌。为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爱尔兰银行业要么进行市场融资,要么由国家财政增资,但目前来看均有难度。除爱尔兰和希腊外,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当前欧洲债务危机的阴云并未完全消散,股票市场尚未回暖。因此,欧洲银行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扩充资本金的难度可想而知。
摩根士丹利分析师 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
瑞银证券 我们的分析表明欧洲可能受到的冲击仍然最大。在欧洲,如果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则需要融资300亿美元,7%的话就需要融资570亿美元。
在欧洲,新协议的最大反对者不是深受债务危机困扰的南欧国家,而是欧洲第一经济强国德国。这是由于中小银行在满足新资本协议要求上难度较大,而德国中小银行比重又较高。
目前德国的3000多家银行中,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3亿欧元的中小型银行。一直以来,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大银行低。而此次新协议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此前的2%骤然提高到7%,对许多中小银行的冲击可想而知。
欧洲央行首席经济学家于尔根·施塔克 新协议实施后,德国这一银行体系实际上已经难以为继。
美国的24家银行中有包括花旗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这一比例显著小于欧洲银行业者,不过一些小型银行的压力或许会更大。 (2)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因此新的巴塞尔协议III并未对中国的银行构成重大影响。
中国大型银行资本指标一览(截止2010年6月末) 银行名称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资本充足率 11.68% 11.34% 11.73% 8.31% 12.17% 核心资本充足率 9.27% 9.41% 9.33% 6.72% 8.94% 拨备占总贷款比例 2.49% 2.39% 2.26% 3.15% 1.97%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由于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较好,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不大。
申银万国 目前银监会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7%,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III 的整体指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一级资本定义与我国银监会对核心资本的定义基本相同。鉴于国内不存在优先股及其他可计入资本的创新型证券这一概念,因而对国内银行而言,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概念基本可视同一致。截至2010年6月末,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除浦发和深发展外,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而浦发和深发展在下半年都能实现资本补充计划,年底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超过8%。因而一级资本充足率整体要求提升对我国银行业基本没有影响。
华泰证券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实质影响小。按照进度,我国大型银行在2010年末开始试行巴塞尔新协议,2013年大型银行全部实施。在过渡期间,对大银行实行双轨制,即新老办法同时实施。目前银监会还是巴塞尔协议II作为执行的主要标准,同时参考巴塞尔协议III。由于我国银行资本结构相对欧美银行要简单,虚的成分少;同时批发性融资比例低,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实质影响小。
国信证券 目前银监会已经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到了7% ,中小银行的充足率要求为 10%,大型银行的充足率要求为11.5%,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了巴塞尔III的标准,加上中国的银行的权益基本都是普通股权益,其资本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可以认为中国的银行资本充足程度在全球都较高的。《巴塞尔协议Ⅲ》在此两项上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桑福德-伯恩斯坦公司分析师 维纳 即便马上执行,新的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截至6月30日,在香港上市的七大中国内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超过新规。
此外,如果《巴塞尔协议III》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对大多数全球大银行来说都是增加了资本,而降低了利润,也就是降低了利润率,降低了他们的国际竞争能力,这就为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国际竞争机会。 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规模都居世界银行业的前列,工商银行更是雄踞世界第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居二三位,工商银行盈利最多,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盈利分居第二和第四位。中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早就有心到国际舞台上去闯一闯,但是面对国际金融大鳄的竞争力,其底气还嫌不足。
前一时期欧美方面提出征收银行税,以建立银行应对金融危机的基金。中国不同意。因为中国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是国有的,因而不存在不能应付危机的问题。而征收银行税则增加了银行的负担,使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本来就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国际银行面前仍落下风。而《巴塞尔协议III》则不同,它增加了国际大银行的负担,而对中国的银行没有多大影响。但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国际竞争力不在此,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坏账率远高于国际银行坏账水平,中国的银行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也与国际有着不小差距,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中国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于国际水平。因此,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要冲上国际舞台,利用《巴塞尔协议III》当然是个机会,但更要控制自身风险、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四.《巴赛尔协议》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通过标志着全球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银行体系的健康与具备充足的抵御风险能力,将会大幅度的降低由于金融体系的单一问题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而这也正是应对未来金融危机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在这种意义上,银行业者付出短期的阵痛,而换来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无疑也是投资者所希望看到的局面。《巴塞尔协议III》的出炉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监管改革重要里程碑,也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
参考文献:
1.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9期
2.国研网金融研究部研究员 国研网《金融中国》9月度分析报告 3.刘 聪,《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2010年 12月 4.《巴赛尔协议III》全文
5. 巴塞尔协议Ⅲ通过:中资银行长期面临挑战 www.cnfo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