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Virtual property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reported by civil law. But it is because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disputes about virtual property are lack of protections without specific legal basis in practice. Regardless of the legal basis of protection from civil law or from the need of reality ,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the civil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his article takes this probl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conducts the research and the exploration about virtual property's concept,attribute and protection in the foundation of other all theory achievements..
Key words:Virtual Property;The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Civil Law Protection
试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虚拟财产应当作为个人的财产进行保护已成为玩家们的共同期待,也逐渐成为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是不认可的。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不健全,另一方面,这些虚拟财产,由于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按照不同比例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等财产,常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并引来网络“窃贼”关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失窃的案件接二连三发生。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的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该视为权利,民法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法律属性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断,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广义虚拟财产说和狭义虚拟财产说两种主要观点:广义虚拟财产说认为一切在虚拟空间内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都被认为是虚拟财产,如电子邮箱、QQ号码、域名等①。狭义虚拟财产说认为仅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虚拟财产都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网络的虚拟环境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特定的虚拟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才能体现其价值,它不具有实体状态,其本质是电磁记录。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
②
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
但是,虚拟财产如果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则必须与现实社会发生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者说其在现实中必须要具有价值,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①秦祖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学术探索,2005(5):75. ②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5.90.
2.价值性
价值性是虚拟财产之所以被称之为“财产”的重要依据之一。①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凝结着人类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并可以用一定的货币加以衡量,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财产一定具有价值,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价值根本不能称之为财产。
3.期限性
任何一种虚拟财产都不会无期限地存在下去,它的存在期间是由运营商和玩家共同决定的。以网络游戏为例,作为运营商来说,每款网络游戏都有自己的运营周期。当运营商发觉其运营成本高于其收益时,往往会终止游戏的运营,这时虚拟财产就会因服务器的关闭而不复存在。就游戏玩家来说,当玩家对一款游戏感到厌倦时,就会选择退出游戏,其所占有的虚拟财产可以选择抛弃、出售、赠送或者删除,这完全取决于玩家自己的意愿。这时,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特定网络环境的消亡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合法性。一个被法律所禁止的游戏,例如违反公序良俗的游戏,存在于其中的虚拟财产就是不合法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通过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甚至这种交易存在的范围比较广,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1.物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表现形式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是玩家的“私有财物”,②并且是一种动产。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曾作出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该函释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和账户视为服务器中的电磁纪录,根据台湾原刑法第323条的规定,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2.债权说
该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
①白志中.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2):64.
②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6(5):12. ③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政法论坛,2003(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