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二、六章

2026/4/24 18: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煤矿办矿企业、煤矿管理、煤矿建设施工管理、煤矿建设标准》、《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2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子(分)公司或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认真接受和整改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时所发现煤矿违反规定的问题,并接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4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原则,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补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十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十三)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四)井下烧焊管理制度; (十五)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十六)“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十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十八)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九)“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6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7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处负责所属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通风处下设通风科、瓦斯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瓦斯治理研究室、防尘防灭火科、安全监控科、综合科,分别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通风与井下爆破、防治瓦斯与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与“一通三防”安全装备、“一通三防”综合管理与通风调度信息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第8条 集团公司设立“一通三防”督查队,对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价,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督查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

第9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

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10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立通风科(部),瓦斯矿井设立通风区(科级),通风科(部/区)负责全矿的通风与井下爆破、防治瓦斯与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与“一通三防”安全装备、通风调度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项目,保证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广泛应用。

经营煤矿的子(分)公司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调度机构。

各矿负责通风、防治煤尘、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通风调度等工作的队(组)必须全部归通风部门管理。

各矿应设立自救器发放室,也可以在灯房集中管理自救器,但通风部门必须对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

第11条 集团公司及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单位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12条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除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风瓦斯专业知识,同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矿井的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13条 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

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4条 各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5条 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6条 各级通风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编制、配备人数必须齐全,责任明确,满足工作需要。

第17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井必须适时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六章 其它

第248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要从技术层面上提高瓦斯治理水平。

第249条 根据现场需要及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一通三防”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要按照相关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执行,并严格贯彻落实审批意见。

第250条 矿井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类型必须与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第251条 要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的使用管理,“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的购买、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晋煤集通字[2006]232号文(《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管理规定》)。避免劣质产品或仪器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避免重复投资。

第252条 要加强自救器管理,按照相关制度配备、管理、使用自救器,保证职工在矿井事故中安全避灾。

第253条 集团公司、经营煤矿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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