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探讨

2026/4/28 22:53:37

引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我国的经济实力实现了飞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了比较明显的弊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对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日益突出,工业的改组改造,将使劳动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深化国企改革,将使劳动关系主体进一步清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将使中国劳动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劳动关系中呈现的各种矛盾将更加突出,劳动争议数量仍将持续高速上升,劳动争议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与不断深化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迫在眉睫。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在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是史尚宽先生,且该界定对后世影响最为广泛:“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之间所起之纷争,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本身内部关系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 ”。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在法

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征及其处理原则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 (1)协商和解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双方合意或团体协议,相互磋商,和平解决纷争。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合意,则可以签订和解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如争议一方放弃权利的,也应该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协商是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这能使劳动争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及时处理,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和解后,协议往往是一张空头支票,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贻误和解时机,使争议的处理复杂化。 (2)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人介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劝说,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条例,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且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向对方征求意见,如对方不愿调解,则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如对方愿意调解,则应于4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争议调解还应于15日内达成协议,否则,当事人

可以申请仲裁。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且必须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特殊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以争议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15日的则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终结即劳动争议的最终解决。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征

1.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吸收三方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设立了不同形式的三方性组织机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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